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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女方否认收受男方彩礼情形下如何认定
  • 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白某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正月17日按农村风俗进行定亲,次日原告去北京打工。半月后原告将被告接到北京。因与被告接触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吵架,无法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3 000元(见面当日给付被告彩礼款43000元,因被告父母给付原告改口费共10 000元)。庭审中被告称2013年农历正月17日并非大见面,并否认收受原告彩礼,原、被告在北京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并流产,被告提出反诉请求。

  【判决】

  本案最后处理结果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30%彩礼款,因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并流产,因此花费的费用并提出反诉,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后,最终决定从照顾妇女的利益出发适当降低被告返还的比例。

  【法官说法】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婚约习俗中,存在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要给女方家数量不等的彩礼这一现象,彩礼的给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通常男方在给付女方彩礼时是在双方家长或者媒人的主持下,而在彩礼给付的过程中,并非人人皆知,男方给付的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亦是如此,探究彩礼给付人的真实意思应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当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时,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彩礼返还方面会存在一些争议。本案中,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媒人是婚约双方的介绍人,对双方的情况较为了解,通常情况下男方拿多少彩礼、带多少礼品、回多少,都是由媒人与男、女双方协调,媒人白某是原、被告的介绍人,其证言能反映原告所带彩礼数额的真实情况。虽其在庭审中陈述43 000是否给予被告没有看见。但原、被告双方对见面当日被告父母给付原告改口费10000元的事实均无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原告没有给予被告彩礼,被告父母反给原告10 000元改口费,这种行为既有悖生活常理,更不符合农村订立婚约时的风俗习惯。由此认定原告给予了被告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本案而言,属于第一种情形,应予以全部返还彩礼款。但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可以对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这更利于当事人接受。农村男、女见面,一般参与人员多,场面大,左邻右舍,甚至整个村都会知晓。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而女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将给女方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并且本案中存在原、被告同居被告怀孕、流产这一事实,同居、怀孕、流产势必给被告个人名誉和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影响,从照顾女方利益出发,本案以彩礼33 000元为基础返还30%为宜。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监庭  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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