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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 作者:厉翠菊 张玉晓 王晓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

  【案情】2009年 5 月,李某与卜某、杜某、杨某等6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约定7人均以货币形式共同出资设立日照某建筑工程公司,其中,李某出资1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杜某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6 月,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 2014年5月,股东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父亲、妻子以及两个女儿将日照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四名原告依法继承李某的股东资格。

  【分歧】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如果股东资格可以继承,那四名原告是否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对以上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体现的是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继承人只可继承股东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也当然不能成为股东;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继承人不当然成为股东,股东的变动需经股东会多数表决同意,因此,继承人如果想成为股东,还需公司股东会表决后修改章程才可实现。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东资格确实在继承范围之列,本案中,公司章程也并无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四名原告是可以依法继承李某的股东资格的。

  二、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意味着继承人当然成为股东?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见,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章程中明确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有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的。且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股东意思自治,作为体现高度意思自治的公司章程,如果因股东资格的继承而被默示修改,那么也意味着无形中抹杀了章程的价值,践踏了股东会的决议权、投票权和决策权。

  因此,股东资格的继承并不意味着原告四人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另外,由于四名原告均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后,四人只能共同行使一个股东资格。

  (厉翠菊  张玉晓  王晓 2014年11月7日《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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