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良心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颖君
游溯历史的长河,审视司法发展的轨迹,社会文明的发展最终让我们抛弃了人治,选择了法治。法律成为社会习惯和人类思想的结晶,“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这样的承诺掷地有声的响彻在每一个法学之士的内心深处,法律守护人民公众权利的意志和决心也逐渐超脱于其他一切利益至上。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先哲培根睿智的格言曾带给我无限的思考和启迪。法律的目光脱离不开法官的视角,法律是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于尘世。作为人类的产物,法律运行的作用依附于每一位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也只有经过法官公正视觉的权衡,法律的目光才会更加熠熠生辉,普照寰宇周天。
“和柔而不铨,刻廉而不刿”在法官执法办案过程中,
法律并不排斥人情,冰冷且从里到外没有一丝人情味的法律不是我们期待的福音。但是,如果为了人情而牺牲了法律的尊严,那同样会是一场灾难,更非法治社会之福祉。带着这样的法律思维让我不禁想起脑海中一直沉淀着的两个故事:
一位偷面包的奶奶
溯及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亲临旁听一桩庭审:一名老妇为了养活饥饿的孙子而去偷面包被罚10美元。审判结束后,市长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说:现在请在场的每一个人交50美分罚金,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需要祖母去偷面包来养活孙子的城市。”
结果,在场的所有人也默默捐出了50美分。后来,这起案件成为了一个经典案例被铭记,就是因为案件的审理既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之美,又没有损伤法律的尊严。
一名被羞怒的农妇
阿英是化州本地的一名普通乡村农妇,在遭受何某强奸未遂后,还被何某在村中诋毁其与他人通奸,情绪一再被激化的阿英最终与何某发生了争执,致使何某与其妻梁某两人受伤。庭审结束后,阿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认为,在该起案件中,何某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在对阿英进行刑事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阿英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权衡多方主客观因素,最终法院对阿英作出了缓刑的判决。这也是一宗足以温暖人心的案例,在维护法律尊严前提下,让法律略带一些人性、一些温情、一些阳光。让“负伤”的犯罪心灵,同样感受到法律的温暖,这就是法治社会之福音。
的确,真正最完美的执法就是执法者能够找到法律与人情的一个较好平衡点,这并非吹毛求疵,更不是求全责备,我们的执法者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和魄力。正如,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老奶奶偷面包、对农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之后,又对她们进行人道主义救助,这样不仅可以让她们明白自身行为的过错,更是可以借机教育整个社会:某些社会个体可以因某种特殊原因受到包括执法者在内的任何社会成员的怜悯和救助,但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启迪我们法官在处理每一起案件中不该徇私情、不该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要严格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而“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则启发我们法官要将每一个鲜活的人视为最高的社会价值,即使是对待被判刑的被告人也应该保障其基本人权。让法律的目光覆盖或折射到每一个个体,帮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尤其是社会的弱者。
法谚云:“法官的良心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遵循法律的规定,秉承法治的理念,坚守法官的良心,扩宽法官公正的视角,是法治社会向前发展的要求,也应当成为我们法官毕生的追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