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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已是犯罪 妨害公务再添新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6日

  醉酒驾驶涉嫌犯罪,已是不应该,被公安民警传唤时拒绝上车,辱骂民警,到派出所仍然态度蛮横,辱骂并殴打民警,再添新罪,日前,醉酒滋事的岳某数罪并罚,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9时,被告人岳某酒后驾驶本田轿车,行驶至菏泽市和平路银座商城西门处与万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丹阳派出所民警在协助交警口头传唤岳某时,岳某辱骂、推搡民警,强制传唤岳某至派出所后,被告人岳某辱骂并殴打民警冯某。经鉴定,冯某伤后致口腔黏膜破溃及左手软组织损伤是事实,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易形成的特点,属钝器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经检测,被告人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定于被告人岳某赔偿了被害人万东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中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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