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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保险公司理赔后,要求行使追偿权,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撞了车,对方不愿赔偿,

  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

  能否行使“代位追偿权”

  找对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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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17时许,A先生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一建材市场内与B女士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出具了事故处理通知书,因该事故地点不属于道路,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B女士未对A先生车辆的损失进一步协商解决,B女士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由于A先生之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受损车辆的A先生进行了赔付,现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B女士诉至开发区法院。

  裁判要点

  因投保车损险的一方车主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原告作为承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履行赔偿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停车场内,但仍需要遵循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A先生驾驶的小型汽车快速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B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未及时礼让右方驶来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A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车损险合同约定赔付A先生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向B女士起诉追偿。综上,根据本次事故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判决酌定B女士按一定比例支付保险公司赔付A先生车辆维修损失费用,对其他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两辆机动车在某建材市场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因投保车损险的一方车主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保险公司已经履行赔偿责任,即取得了法定追偿权。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停车场内,但仍需要参照道交法的规定,对方车辆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快速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本案被告驾驶机动车未完全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对方车主的车辆维修损失,根据本次事故具体情况酌定被告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付对方车辆维修损失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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