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发生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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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 ||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董某骑乘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董某、刘某二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23年5月31日-6月6日、6月10日-6月1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评定,刘某伤情不构成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刘某认为,其在高考前因本次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严重影响高考成绩,导致其复读一年,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董某辩称,对刘某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无异议,但是对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巨野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1 757.02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一般以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为标准。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伤情经评定不构成伤残,但高考为人生重要考试,为高中毕业学生实现理想的一次重大人生机遇,在某种程度上足以确定人生走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侵权具体情节、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并不是一个具体可以量化的标准。本案事故发生在刘某作为高考生参加高考前几天,其颅脑损伤,带病参加高考,必然给其带来压力和精神损害,刘某要求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裁判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从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支持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融入司法裁判的一例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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