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⑲丨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法官温情调解破困局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9日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车损赔偿基本分为两类:一是有保险的,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二是没有保险的,由驾驶人承担。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速裁法官王厚民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遇到了一个新问题:没有保险,驾驶人又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案件即使判决了,赔偿也可能无法落实到位,一起来看法官是怎么处理的? 2023年8月23日,原告李某驾驶小型机动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李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花费维修费近万余元,为此原告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的30%。 经查,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且经过法官实际调查发现,被告家庭较为困难,交强险赔付后,被告一时无法拿出剩余赔偿款。 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材料相佐证,车损明确,案情简易明了,可以直接开庭判决。但是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被告家庭实际情况,考虑到判决以后,案件赔偿款可能无法得到落实,原告的权利也不能及时的得到保障。法官查明,原告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因此法官为了能够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不断与当事人、保险公司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各方态度。 最终,法官提出了一个能让赔偿款落实到位的解决办法:让原告投保的车损险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以确保原告的损失能得到实际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以此来给被告争取更多的时间去准备赔偿款。 法官向保险公司说明了被告刘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表示理解,当天便将赔偿款给付到位。一个月后,被告的赔偿款也准备妥当,最终案结事了。 案件判决仅仅是审判工作的结束,而判项得以履行的那一瞬间,对于当事人来说才是真正的结束。此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避免了案件判决以后进入执行程序增加诉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
||
|
||
【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