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 ||
近日,东明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实施后,东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承办法官张国华介绍,该起李女士起诉王先生离婚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定立婚约关系,于2002年9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两子。李女士表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争吵,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2月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李女士撤诉。2022年12月8日,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使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明法院遂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产申报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如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东明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努力实现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目标。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