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重要新闻

夜间猎捕野生动物,还拍视频炫耀?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4日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有些人偏偏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最终自食恶果。为持续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在“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东明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1101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利用头灯照明、细犬追赶的方式于夜间到禁猎区其村周边田地内抓捕陆生野兔、野鸡等三有保护动物,并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表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视频。2022年2月28日,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的住处冰箱内查获野兔11只。

法院审理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1102

  法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明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对于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