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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路径探究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2日

  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路径探究

  ——以S省D县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状况为分析样本

  毕振方 景圣磊*

  【内容摘要】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上有着很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惩罚、改造未成年被告人就成为刑事立法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为此,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正,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第一次将未成年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律。但是,由于刑诉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调查对象不明确、调查报告不够全面客观等问题。本文基于刑诉法修正后增加的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特别规定,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完善符合未成年人的判前社会调查制度,从而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为全面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我国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单独设立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并且第一次将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律。刑诉法修正案将社会调查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此项制度有利于法院法官更全面的审理案件。[①]但是,刑诉法规定的仅仅是一个制度框架,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这一规定如何在实践中操作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实际运行中各地做法不一,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价值。本文尝试从S省D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情况入手,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价值

  国家设立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真正原因,掌握其所处环境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对其开展教育挽救的积极因素,从而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奠定基础。其功能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可以使法官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依法裁判提供参考依据。判前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②]判前社会调查可以使法官在裁判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性格、交际等有关事项进行事先摸底,分析其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依据,进而做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公平的刑事判决。

  (二)可以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与特定的社会、家庭问题密不可分。对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必须采取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力争通过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尽可能将其转化为社会的积极力量。[③]通过判前社会调查,法官在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后,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了解国家对未成年人审判坚持的惩罚方针和特殊的保护措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接受法院判决,以积极健康的心态接受改造,回归社会,降低再犯可能性,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三)可以增加社会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树立法治信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其身边的人对其最为了解,对其人身危险性最有评价权。真实客观的判前社会调查报告,为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增加司法公信,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树立法治信仰,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二、判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

  S省D县从2011年就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了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当时D法院适用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范围还较窄,仅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侧重于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回归社会的有利帮教条件。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S省D县全面实施了这一规定,对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均推行了社会调查制度,并且调查的内容也更加宽泛。我们对S省D县2013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判前社会调查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了解这一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新刑诉法实施后,S省D县共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12件12人,涉及涉及罪名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破坏电力设备、强迫卖淫8个罪名,男性被告人11名,女性被告人1名,14-16周岁1人,16-18周岁11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9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本地未成年被告人10人,外地未成年被告人2人。已经审结10件10人,被判处缓刑8人,被判处监禁刑2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判前社会调查制度落实情况。S省D县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在判前均进行社会调查,均有社会调查报告。本地10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前社会调查均是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或者乡镇司法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外地未成年被告人2人的社会调查报告,1份由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1份则是由当地关工委人员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均是在审判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未进行社会调查。

  (三)判前社会调查的对象。S省D县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人员在开展社会调查时,一般由调查人员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再由监护人联系被调查人,调查的对象一般为被告人所在村村干部和邻居,被调查的人员较少,被调查人均为2人,村干部1人,邻居1人。

  (四)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12份调查报告,其中10份为S省D县的社会调查报告,其内容差别不大,包括家庭基本状况、上学就业的情况、在所在村社区的平时表现、建议适用的刑罚,10份调查报告均反映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人身危险性、家庭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2份外地的调查报告,1份则是反映被告人表现较差,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监禁刑。1份反映被告人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法院在裁判时均对调查报告进行了庭审质证,把报告内容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

  三、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通过分析S省D县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结合笔者了解到的其它县市开展判前社会调查的情况,总结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调查实施主体不明确,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新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诉法关于社会调查制度只是一个制度框架,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于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有的是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有的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或者乡镇司法所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些则是由辩护人进行调查,还有的是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上述几种调查方式由于调查主体调查的出发点、侧重点不同,在实践中存在着调查主体欠缺中立性、专业性的问题。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调查主体不同,因此调查人员素质能力普遍不高,有的调查员责任心不强,调查不全面、不仔细,甚至存在说情、打招呼的现象,其真实性难以保证。

  (二)调查方式不当,调查范围过窄。由于对社会调查的调查方式、运用程序等没有作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操作随意性较大。上述几种调查方式,法院委托给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时,调查主体采取直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然后由监护人联系被调查人。采取这种调查方式,被调查人难免会受到被告人家人的干扰,难以将自己了解的真实情况和自己真实的看法说出来,被调查走访的的邻居、社区等个人或者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大都只会讲好的一面。[④]导致调查报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失去了其公正客观的价值。同时,目前调查范围过窄,调查人员过少,仅仅调查2-3人,不能做到全面、细致的调查,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案件因素、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判前社会调查的质量。

  (三)调查内容不全面,调查报告程式化严重。现在的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调查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准确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而且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描述也过于简单,很多只是对事实的简单罗列,具体分析不够,不能真正反映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调查结论和调查依据之间欠缺逻辑论证。[⑤]

  (四)判前社会调查不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隐私的保护。由于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社会调查没有具体的调查事项的规定,有些调查人员对与未成年审判无关的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问题也进行调查并写进了调查报告。有些调查人员到村居、社区调查时,不注重影响,兴师动众,大张旗鼓的宣扬自己是来调查某某被告人的什么情况的,导致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的村民知道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不利于今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有些调查人员将调查报告交给法院以后,自己还保留一份,并且不能妥善保管,没有做好保护未成年被告人隐私的相关工作。

  (五)判前社会调查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目前由于调查主体多元,调查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接受未成年被告人家属的吃请、好处费等情况,在此利益的驱动下,个别调查人员故意出具对被告人有利的调查报告,对被告人不利的调查内容则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客观全面的收集被告人的相关情况,给法院裁判提供了错误的参考依据,导致法院量刑失衡,被告人不能得到应用的惩罚,损害了司法公正。但是,现有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此却没有规定,监督手段不明确,缺乏应有的惩戒措施。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路径探析

  社会调查制度落实的好坏,关键在于能否向审判机关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调查信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产生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调查报告质量不高,对法院准确定罪量刑参考价值不大。同时,由于对被告人隐私权保护不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和挽救。因此,应该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程序、调查遵循的原则、惩戒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从而使调查报告更加细致化、规范化,真正使社会调查报告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方面产生实效。

  (一)明确调查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办案人员实施社会调查的,也有委托社会团体实施调查的,还有让辩护律师展开社会调查的。这些做法各有利弊。比如,由办案人员展开调查,由于办案人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可以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工作量较大,没有充足的时间开展社会调查,由办案人员承担调查工作似乎不太现实。委托社会团体调查可以克服办案人员自行调查的弊端,但涉及到调查的专业性和费用的问题。辩护律师调查又可能产生调查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全面的问题。所以,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明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不属于控辩审三方,相对来说可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符合调查主体独立与相对中立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刑罚执行,通过获得的调查数据,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刑之后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同时,也可保证调查的主动性、调查经费的落实以及责任承担问题。[⑥]

  (二)对调查人员素质必须有专门要求。调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调查走访的质量和效果,所以要发挥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社会调查人员。从实践角度看,社会调查人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还要具有进行社会调查的经验和心理学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较好的品行。因此,在制度建设层面上,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专业化道路才能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查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从事社会调查活动,不能什么人都可以从事这些活动,并且要经常对调查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为了保障社会调查能够获得客观、全面的信息,还应当赋予社会调查人员一定的职权。例如,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社会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等。同时,要对调查人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可以使他们放心的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排除干扰,消除后顾之忧。

  (三)明确调查方式和内容。社会调查要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要有针对性,被调查人要有代表性,适当扩大被调查人员范围,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书面调查材料和语音资料等多种形式来表现。社会调查侧重于人格调查,应该具有针对性,不能漫无目的的调查,也不能简单的将信息进行叠加堆砌。[⑦]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方面。具体来说,对被告人犯罪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等要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调查内容也要有不同侧重,例如针对暴力犯罪应侧重调查犯罪人的心理特征、针对财产类犯罪则应侧重于调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平时表现及一贯表现等。这一方面的调查应主要通过走访被调查人的学校及询问其老师和同学的方式进行,对已不在读参加工作的未成年被告人,也可走访其工作的单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工作情况及其平时对子女的教育情况、家庭关系和睦程度的情况。这一方面的调查不仅可以通过走访其家庭的方式进行,而且可以通过走访社区居委会、社区邻居的方式进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交往、生活环境和表现情况等。这一方面的调查重点在于走访被调查人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村委会等,并提出如果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其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组成要素,因此,其调查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客观、公正,这样才能达到准确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各种影响因素,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数据。[⑧]

  (四)社会调查应该贯穿于整个未成年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可根据办理案件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开展社会调查工作,都是到了审判阶段,才由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制度难以发挥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积极作用。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社会调查获得的数据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立案之后的社会调查获得的数据可以对是否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其种类提供参考;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助于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获得的数据,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种刑罚提供重要依据;刑罚执行阶段的社会调查获得的数据,对如何针对性地矫治、教育、挽救未成年服刑人员,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参考依据。[⑨]总而言之,社会调查应该贯穿于我国整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而不仅仅是审判阶段。

  (五)判前社会调查应当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隐私。调查人员在开展社会调查时应当切实做到以保护未成年被告人隐私为大前提,做到不因判前社会调查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成为牺牲品,要做到:一是慎重斟酌调查的事项,对与未成年审判无关的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问题,应当不作为调查的事项;二是慎重选择调查的对象,选择调查的对象应当做到能充分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个人性格特点、犯罪动机想法、犯罪后思想态度、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习性品行、日常交往、教育程度、犯罪原因及其成长经历、家庭监护、在校教育情况、接受教育状况、学习成绩,摸清个人表现、异常行为、普遍看法,掌握其犯罪的外在诱因,找准教育挽救的切入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大小,力争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而对于其他的无关人员,应当做到保密措施;三是调查报告如何保管与使用也是不应当忽视的一个问题。调查员应当在庭审质证后将调查报告全部资料交付法庭,不得保留任何材料或者材料的副本。案件审结后,调查报告应当随案归档封存,禁止查阅,调查人员、法官、档案保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调查报告的内容。[⑩]

  (六)明确调查报告不实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只是规定“对不实的调查报告,法院裁判时不予采信”。但是仅仅对调查报告不予采信,不能规避故意出具不实调查报告的行为。要减少调查报告的人为操作,应该明确法律监督手段,出台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报告失实的,要对调查人员进行一定的处分;对因接受当事人吃请、收受当事人好处,故意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要按照刑法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伪证罪追究调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 结语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司法制度来关心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虽然我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规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只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活动的基本流程、时间效力、方式方法、监督手段、报告形式及基本格式、调查人员资格、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才能使社会调查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科学化轨道。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我们法律人对未成年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探索实践,未成年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真正成为我们保护失足未成年人、促进失足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一项有力保障。


  *本文作者毕振方,东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本文作者景圣磊,东明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基于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网2013年4月16日,网址:http://wucheng.zjcourt.cn:88/。

  [②] 许均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与运用——两种心理学的视角 》 ,《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26页。

  [③] 朱磊《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社会调查制度尚需立法跟进》,载2013年11月11 日《法制日报》。

  [④] 于晓丽、王正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影响评估的实践与思考》,《社会科学报》2013年第一期。

  [⑤] 朱磊《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社会调查制度尚需立法跟进》,2013年11月11 日《法制日报》。

  [⑥] 程权,孟传香《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担任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2013年8月12日《检察日报》。

  [⑦] 阮文良《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2月18日浏览网址:http://www.zjmslaw.com/news_show.asp?id=252

  [⑧] 阮文良《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网》2012年7月5日,网址:http://www.zjmslaw.com/

  [⑨] 王洁《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3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网址:http://www.gzhzcourt.gov.cn/。

  [⑩] 丁敏《浅谈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庭前社会调查的落实问题》,2012年3月31日《广西法制网》,网址http://www.gxfz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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