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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强制清理一起非法占用厂地拒不搬迁案
  • 作者:曹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五一小长假执行干警连续加班三天后,5月2日清晨,我院执行干警再踏征程,前往庄寨镇王言庄村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这是持续推进执行“百日会战”中的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本次执行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庆华,党组成员、副院长魏东舒带队,动用警力50余人次、车辆11台。

  “案情回顾”:2012年12月18日,马书红与王松森协商签订《卖厂合同》,将案涉厂房及厂区用地转让给马书红,转让价格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马书红将28万元支付给王松森。王松森称其三弟王永乾一家四口现无处居住,暂时住在厂里,等马书红开始经营时搬离。后王永乾一家拒不搬离,为让王永乾等搬离厂区,经中间人调解,马书红另行支付王松森5万元,王永乾、梁红霞仍不搬离。后马书红诉至我院,请求排除妨害。2017年8月10日,我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永乾、梁红霞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离厂区。因王永乾、梁红霞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仍不搬离,马书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多次执行,王永乾、梁红霞拒不搬离且态度极其恶劣。

  经过三个多小时清理运输把被执行人物品送到指定地点,将案涉厂房顺利交接给申请人马书红。

  被执行人梁红霞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多次恶意阻碍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已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梁红霞已于昨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占有使用人周现福因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曹县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昨日已被送至曹县拘留所执行。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不履行的,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法院强制执行拒不配合者,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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