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曹县人民法院 http://hzcxfy.sdcourt.gov.cn
关键词:发包方 违法分包 清偿劳务工资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有义务审查分(承)包方的用工资质,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劳务报酬支付进行监督,否则发生争议即应承担垫付或清偿农民工劳务报酬的义务。
原告:程启胜,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龙王庙镇王竹园行政村苏庄7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303265318。
委托代理人:时培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玲(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住所地曹县婚姻登记处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369308-7。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超(特别授权代理),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曹县曹城镇街道办事处北关大街736号。
被告: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曹县青岛北路与府前路交汇处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9314865-6。
法定代表人:吴英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绪敬(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启胜与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程启胜诉称:磐石公司系曹县国际商业中心工程项目的2、3、11、14号楼总承包人,其项目部负责人将工程转包给张保龙,张保龙又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11、14号楼主体钢筋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签订合同后,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11月8日,原告完成施工任务,经结算尚欠人工费165000元。运通公司作为该项目业主和工程发包人,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诉请依法判令磐石公司支付原告人工费165000元,运通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磐石公司辩称:1、磐石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磐石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张保龙,工程款已向张保龙支付完毕;3、运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
被告运通公司辩称:运通公司把2、3、11、14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深圳圣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圣大公司经运通公司同意又把工程转包给磐石公司。运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二个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即11374404元。因此,运通公司不存在未向磐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应承担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磐石公司将承建的运通公司开发的曹县国际商业中心项目的2、3、11、14号楼的工程分包给张保龙。2011年11月4日,张保龙将11、14号楼工程的主体钢筋的制作、安装承包给程启胜。经结算,张保龙欠程启胜人工费165000元。之后,张保龙死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磐石公司支付人工费165000元,运通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磐石公司主张与张保龙口头结算实际工程量为2939629.5元,已支付张保龙工程款3205220元。运通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建2、3、11、14号楼的圣大公司、磐石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共计11374404元,其中圣大公司为其出具1250000元的发票,磐石公司为其出具9650000元的发票。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磐石公司承包运通公司的工程后交由张保龙施工,磐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张保龙具有楼房建筑工程相关作业分包资质,且张保龙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违背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付出了劳动,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规定: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由此可见,目前法律规范强调的是对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约束,即发包方有义务审查分(承)包方的用工资质,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劳务报酬支付进行监督,否则发生争议即应承担垫付或清偿农民工劳务报酬的义务。因此,尽管磐石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但由于其违法分包,依照上述规定,应承担清偿原告被拖欠劳务工资的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65000元,应予支持。
运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圣大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建方,圣大公司出具的发票(计款1250000元)不能证明其收到的工程款是涉案工程款项,且运通公司也未提供涉案工程工程量、工程价款等证据,故运通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运通公司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程启胜工资1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均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称,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却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深圳圣大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程序违法。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此也予以承认;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将2、3、11、14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深圳圣大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至2012年7月7日,2012年7月25日与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深圳圣大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涉案工程全部工程量、工程价款等相关证据和已支付的工程款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民一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曹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王景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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