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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庭用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和侵权人系夫妻的情况下谁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7日

2022613日,董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涉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董某某之妻刘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仅投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郭某某将董某某、刘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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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郭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某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作为案涉机动车的共同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共同管理责任及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郭某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董某某和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董某某赔偿。

法官说法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实际上既是对投保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是为了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其目的最主要的还是为了使第三人所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最大化的填补。从立法目的层面上讲,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其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间接地剥夺了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车辆为家庭用车,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但系夫妻关系,夫妻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共有车辆具有共同的管理责任及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义务,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的,夫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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