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李某某诉朱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裁判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中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采取完全赔偿原则,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间接损失一般采取合理赔偿原则,以避免赔偿漫无边际,使侵权人不堪重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朱某某驾驶鲁RHB559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定砀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定砀公路成武县翟楼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鲁RLB767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确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某系鲁RLB767号小型轿车车主,该车经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车损价格为人民币2257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元,支付停车及拖车费1435元。朱某某的鲁RHB559号普通低速货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菏泽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李某某认为朱某某在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朱某某和安华保险菏泽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0000元、车辆折旧费30000元、误工差旅费10000元及停车拖车费等。
【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2281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依据成武县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朱某某的车辆在安华保险菏泽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华保险菏泽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40000元,因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的车损价格为22576元,该部分损失系原告的直接损失,对22576元车损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评估费500元、停车费、拖车费1435元系原告合理的间接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支持;要求的交通费500元,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原告居住地点与事故地点的距离等情况,酌情支持其300元。原告要求车辆折旧费30000元,因原告的车辆维修完毕后,已经恢复原状,再让被告承担车辆折旧费无事实依据,并且车辆折旧费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故对其车辆折旧费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差旅费损失,应以合理赔偿为原则,对于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差旅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者均不属合理赔偿范畴,不予支持。
【分析评论】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财产本身受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本案中的车损;间接损失是因损坏财产所产生的其他经济利益的丧失,如本案中的交通费、停车费、拖车费等。对于直接损失一般采取完全赔偿原则,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一般采取合理赔偿原则,因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系过失行为,如果因侵权人的过失行为过重的对其加以惩罚会显失公平,亦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关于车辆折旧费的损失系间接损失,车祸有可能会造成车辆贬值、折旧费增加,但在车辆修理完毕后,已经恢复原状,再向侵权人主张车辆折旧费无事实依据,所以该车辆折旧费系不合理的间接损失,朱某某不应予以赔偿。
案例报送单位: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写人: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