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基于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视角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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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0日 | ||
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基于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视角分析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亓灿新 论文提要:耗散结构理论作为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它以开放、非平衡、非线性、涨落性来揭示系统的演化,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界,而且具有普适性的方法论意义。耗散机构理论对于社会科学同样具有类比意义,司法系统是一个具有耗散结构功能的系统,司法系统的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涨落性过程遭到破坏,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功能就会受影响,司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就会被打破,定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将耗散机构理论运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为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课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本文研究了耗散结构理论与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从司法系统的开放性出发,提出通过把握非平衡态,利用非线性,形成协同,关注涨落,促成质变三个方面,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共计7125个字。 关键词:负熵,司法,公信力,耗散结构 司法公信力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往往通过司法公正体现出来,而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保证司法公开性,即要保持一个开放的系统。普里戈金的耗散结构理论对系统的演化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对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把耗散结构理论应用于考察社会主义司法的变化过程,给我们以崭新的启示。只有加大司法系统与外界的负熵交流,始终使司法系统处于一个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过程,向更高级的耗散结构形式发展,才能增强社会主义司法在当今高速发展社会背景下的适应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一、耗散结构理论与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 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由比利时科学家伊里亚•普里戈金(Ilya Prigogine)教授首先提出和创立,普里戈金认为耗散结构是:一个远离平衡状态的非线性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吸收外界的“负熵”,即使系统有序化、组织化、复杂化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有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1)这种开放系统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新的稳定的宏观结构,由于需要不断与外界交换物质、能量或信息,耗散运动才能维持,因此称之为“耗散结构”。耗散结构是一个动态稳定的有序结构,系统从无序状态过渡到耗散结构的有序状态有几个必要条件: 1、开放性,系统必须是开放的,即系统必须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耗散结构是在开放条件下生成的,独立系统与外界保持着能量、信息等物质的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外界的负熵流不断地注入系统内部,使系统阀值进入相对有序的状态。耗散结构的开放性是系统有序的第一性条件,开放性能使系统不断地从无序到有序,达到一种平衡的耗散结构状态。 2、远离平衡性和非线性,系统必须是远离平衡状态的,即系统中物质、能量流和热力学力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且系统内部不同元素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相互作用,并且需要不断输入能量来维持。耗散结构理论以“非平衡是系统有序之源”开始的,系统是在非平衡地条件下生成的,耗散结构的非平衡性既不是不平衡,也不是平衡,而是一种远离平衡态,是在不平衡达到平衡,而又由平衡达到不平衡的相互变化的动态。非线性是系统处于非平衡状态的复杂过程,有些系统间各个要素之间线性作用只具有加和性,作用和行为的同向性,缺少制约性,往往只带来量变,而无法突破量变达到质变,不能出现新的系统结构。非平衡系统内部的许多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能够产生相干性和制约性的非线性作用,导致系统内部要素的失衡,使系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断地引起物质、能量等在各要素间的重新分配,从而改变了系统内部结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逐渐形成从无序到有序的耗散结构。(2) 3、涨落性,涨落性强调的是某个微小的变化会带来大的结果性偏差。系统中任何一个要素都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而且任一要素的微小变化都能使得整个系统中的其它要素发生变化,并最终形成一个新的相对稳定状态。在平衡态和近平衡态中,涨落是一种破坏稳定有序的干扰,但在远离平衡态条件下,非线性作用使涨落放大而达到有序。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涨落,在越过临界点后由突变而涌现成耗散结构。 应用耗散结构理论研究司法系统的改革发展,探析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结构的形成及演进,探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路径选择都具有极大的启迪意义。所谓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是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社会主义司法充分利用司法改革创造的条件,与外界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吸收外界的“负熵”,通过阀值的涨落,使司法系统原有封闭、僵化、保守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与时俱进、空间上与世界接轨、功能上又独具特色的有序状态,形成远离平衡的非线性的开放系统,即耗散结构。 二、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与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靠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司法不具备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应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3)就像伯尔曼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遵循耗散结构的司法系统,它所具有的开放、远离平衡态、非线性、涨落的特征,不失成为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方法。 (一)阳光司法,开放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司法系统在与外界保持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中不断地输入负熵流,中和自身的熵增,使整个系统在吐故纳新中逐渐从无序走向有序,维持系统不断地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应做到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全方位、多层次的把司法展现在公众面前,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形成一个开放的司法,把为人民司法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毋容置疑,司法系统的开放性越大,掌握民众意愿越多,民众参与越广泛,其适应性越强,越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更加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第一,继续加大法院审判开放性。法院的审判公开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审判的过程也逐渐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法谚法语已为我们耳熟能详,但是在审判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审判过程的公开就是公开审判吗?阳光下难道没有阴影吗?在现实的审判中,庭审前已经形成裁判意见或是倾向性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他种种因素的干预,更使合议庭对案件裁判权力有名无实,造成审理与最后裁判的脱节,以至于庭审流于形式,出现最后的裁判文书与庭审中认定的事实情况大相径庭的“诡异”现象。有的法院在开庭前才张贴布告,更有甚者直接不张贴,或临时确定或改变开庭地点,或当事人到庭后三番两次的拖延开庭,或直接不通知当事人开庭等等,当事人在遭受看似公开公平的庭审后,不得不奔走呼号实质的不公开与不公正。“公开审判”竟是“不公开审判”的消息不胫而走,群众不得不对此产生质疑。审判的公开不仅仅形式的公开,更应是内容的公开,必须把对庭审结构起决定性的环节公开。另外要在审判过程中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邀请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制度确定下来,司法系统在开放中尽可能地接受外界的监督,获得更多的“负熵流”,使自身向更高的耗散结构发展。 第二,向公众公开裁判文书。在审判公开后,人们不得把目光转向具有法律推理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公开,展现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运作的终端,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是审判程序公正与否的载体,是审判结果公正与否的载体,更是法官职业水平高低的宣示。做好裁判文书的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切入点,首先,裁判文书中要展现庭审的全过程,展示程序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自制力的信任。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把与自己利害攸关的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的就是法官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判,开庭程序的公正与否是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最直接的感受。因此,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庭审程序并且在判决书中要全面记录裁判的全过程,消除公众的合理怀疑,让公众坚信法官是忠于法律的。其次,要在裁判文书中论证说理,展示裁判的理性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判断力的信任。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大弊病,往往某些简略的判决理由成为当事人抵消司法公信力的口实。如“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某某法某某条规定,判决如下”,这种苍白无力的裁判文书不得不让双方当事人汗颜,没有论证说理的裁判往往是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茫然。因此,要增强公众对司法裁判力的信任,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不仅仅自己要有理性的判断力,更应该将这种判断力完全展现给公众,让公众毫不怀疑地感受你的理性推理及判断。最后,要把判决书公之于众,展示阳光透明司法理念,增强公众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判决书的做出不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交代,更是对公众的交代,如何以一个案件使公众折服的艺术也正在这里。裁判文书承担着向社会公众传达诉讼过程和结论产生经过及理由的主要责任,裁判文书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悉,评论,来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不仅可以使裁判更经得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推敲,更能展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理念,增强公众对司法排除力的信赖。 第三,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司法。首先,法院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完善各种软硬件,开通当事人电子档案查询系统,设立政务网站,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主动公开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以及案件审判进度情况,使司法过程与公众民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保障司法以看的见的方式进行;其次,建立计算机随机分案制度,推广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建立及当事人递交诉状、预约立案、法律咨询等于一体的网络体系,确保公众充分利用网络参与司法,增强诉讼起步阶段的透明度,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通过公开促公正,保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后,要善于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为司法公开提供支持,尤其要注重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利,扩大当事人方参与司法的力度。 (二)把握非平衡态,利用非线性,增强司法公信力 耗散结构认为,非平衡是系统有序之源。一个开放的系统会有平衡态、近平衡态、非平衡态三种状态,只有非平衡态的动态结构才能使系统内部的差异、矛盾、不均存在,逐渐使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不断地向高级的耗散结构发展。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包括司法人员的职业能力、独立性、自律性、公民法律意识、司法裁判约束力等众多方面,况且参加司法的主体复杂多变,个案情况更是丰富多样,这些都表明司法系统内部始终处于远离平衡态。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要充分考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方因素,充分利用线性作用与非线性作用,线性作用遵循的是1+1=2的迭加原理,而非线性作用可能会产生非加和效应,即1+1≠2,可能存在着1+1<2或1+1>2两种结果。普里戈金将其描述为:“系统好象在各种可能的进化方向之间犹豫不决”。(4) 第一,具体到司法系统内部来说,一个开放的司法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产生的协同作用和相干效应,只有使各要素相互作用不是简单的迭加而是产生非线性的耦合与制约,才能实现系统功能的倍增,并由可能激发出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个来自系统内部的作用对于处于开放和非平衡态条件下的系统由无序变成有序、形成耗散结构起到根本的作用。众所周知,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涉面广、责任大、任务重的社会工程,广泛存在着非线性作用。参加参与司法主体在知识水平、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千差万别,这是线性关系无法直接表现的,只能用非线性关系来体现。我们必须以复杂系统内各层次间的因果互动关联的视角认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看似不相干的各个要素。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从系统内部寻找突破的力量,更要重视与其紧密相关联的各个系统以及彼此建立起来的特殊关系。如,法院与当事人、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第二,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法官要和诉讼参与人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产生协同作用和相干效应,推动司法的有序化发展。否则就就难以形成协同作用和发挥相干效应,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如,各个法院不仅要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创造外部条件,更要从内部挖掘潜力,更加注重解决法官的政治、品德、法律、技能及其他人文方面的素质,消除与司法不公相悖的问题,注重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积极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抓住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本——司法公正。再如进一步完善独立审判权,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导致的司法不公;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法院工作信息化水平等等。 第三,在司法系统中,各个因素复杂的相干作用犹如一棵巨大的“分叉树”,有可能出现积极的效果,也不能排除消极效果的产生。在从各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不同办案人员有着不同的办案素质,有可能倍增公信力的效果,也有可能会抵消既已取得的公信力。这就时刻提醒我们,形成合力、协同相干并不是通过主观就可以实现的,必须靠制度的安排。基于此,要想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各种制度和监督机制,既是作为协调和保障,也是对负面影响的制约和预防。如,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对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审判监督工作职责范围、案件评查问题反馈及整改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学习教育、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促进和引导广大干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司法礼仪,坚持公正廉洁司法。 (三)关注涨落,在点滴中积攒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系统的演化中,开放性和非平衡性都是形成有序结构的外部条件,而来自内部的诱因则是涨落。耗散结构理论认为,涨落导致有序,涨落是系统中的变量对平均值的偏离,使系统离开原来的状态或轨道,因其微小但作用大而被视为“导火索”或“触发器”。(5)“蝴蝶效应”就充分地展现了涨落与偶然、随机与突变的相干作用。 第一,司法公信力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归因于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等一些个方面的原因,但细细想来,更多的是法院内部的原因,本来司法公信力就不高,当一些法官大办人情案、金钱案时,极易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并且这种流失的速度是何等的严重,当公众不再信任司法时,便会出现信访不信法,不履行司法裁判,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等现象。这种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不得不使法院的裁判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这种负面效应往往在社会上被成倍的放大,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前段时间“眼花”法官的所作所为,经常被当事人拿来说事。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中要始终保持着一颗公正的心,端正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独立公正审判,积极自觉地维护司法权威。司法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防线,并不是屡试不爽的,在利益复杂的社会中,众口难调的现象同样会在司法裁判中出现。于是,司法裁判后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涨落的发生是必然的,但大小则带有偶然性,处理的好,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第二,司法公信源于个案公正的积累,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真切信服。只有把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响应民生,响应民众的期待,为民解难,为民解惑,为民解忧,把保障民生作为人民司法的重要目标来抓,才能使法院真正立威于众,取信于民。因此,法院要以敏锐的观察力善于收集信息、分析公众变化,特别要注重法院信访的工作,一定时期内法院判决是否得到当事人及公众的接受,信访的比率能够与其保持正相关关系。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不得不面临的严峻课题,没有标本兼治的涉诉信访治理机制,只能采取“脱”、“堵”的方式,会使小事变大,量变促成质变,产生放大效应,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最根本的方式还是正本清源,注重细节,审判人员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会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如果再处理不当的话,公众就会直接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法院应特别是要注意临界点、关节点、兴奋点及其可能改变,对于敏感问题,积极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秉承着真心为当事人办实事的理念,拉近与当事人的感情,以便做出正确的引导,设法提供相应帮助以诱导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第三,我们要不断创造条件促进和扩大某些涨落,因势利导地通过涨落向提身司法公信力上集结。针对系统中要素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方式方法的调整尤为重要,比如,法官在裁判中利用利益平衡的自由裁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可能会导致公平的丧失,而司法利益衡量不仅有利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弥补法律的缺陷,而且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有效地实现司法裁判多种效果的统一。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很大程度上依靠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在具体个案中作为解释者的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肯定是不能排除的,这势必会造成主观与客观的紧张。为使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不恣意妄为,利益衡量不被滥用,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必须要受到正当程序、司法克制、位阶衡量等条件制约。因此,科学地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司法裁判,成为法官能否做出正确司法裁判的关键所在,成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所在。 总之,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耗散结构始终处于动态模式之中,只有保持司法系统的开放性,综合把握司法系统内部的非平衡态,充分利用影响司法公信的非线性因素,关注影响司法公信细微的涨落阀值,才能使司法系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各种信息的对流与交换,在外界源源不断地负熵流下,才会保持司法系统的生机与活力,才会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1) 叶飞霞:《耗散结构与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104页。 (2) 皇民,王挺,刘伟:《耗散结构理论与企业的发展》,载《管理科学文摘》,2004年第7期第55-56页。 (3) 曾娇艳,谢红丹:《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72-74页。 (4) 湛垦华,沈小峰:《普里戈金与耗散结构理论》,陕西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28页。 (5) 蒙健堃:《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耗散结构分析》,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95-9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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