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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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31日 | ||
案例一:孟玉林隐匿被查封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3年4月12日,临邑法院对原告临邑农村信用社诉被告人孟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孟玉林限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孟玉林收到判决书后未自动履行,临邑农村信用社于2013年7月1日向临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6日临邑法院向孟玉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令其报告个人财产。孟玉林为避免临邑法院扣押,将其本人挂靠于某物流公司的货车藏匿于临邑县兴隆镇某苇板厂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2月5日临邑公安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临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张国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 2014年7月21日,武城法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国旺每月支付其74岁母亲王某某赡养费200元,判决作出后,张国旺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武城法院于同日决定立案执行。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绝签字。2015年1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张国旺银行存款,无结果。2015年1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无登记。经调查了解,张国旺在武城县辣椒市场经营辣椒生意。2015年6月3日武城法院依法决定对张国旺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至6月18日。张国旺不服、申请复议,德州中院经审查依法维持了武城法院拘留决定。拘留期满后,张国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武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于2015年8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侦查中。 案例三:张芙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 被执行人庆云县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张芙铭与李某签订《砂石料供应合作合同》,李某按约定向张芙铭提供砂石料,并为其垫付资金591000元,因张芙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垫付款,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芙铭将垫付款中的91000元及利息(自李某垫付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于2012年12月28日前付给李某;张芙铭将剩余的投资50万元及劳务费192000元于2013年12月28日前一次付清。因张芙铭未按调解约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3年3月9日向庆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询,张芙铭名下有三辆轿车,曾收到租赁费281万元,且有多个银行账户近一年内有近千万元的款项交易。法院已将其名下车辆查封,但无法找其下落。法院曾查封其银行账户,张芙铭便设立新帐户、停用原账户,规避法院执行。庆云法院认为,与张芙铭有关的执行案件共计11件,张芙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文书,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5月27日,庆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7月6日在上海将张芙铭抓获,7月8日押送回庆云。目前,此案正在公安机关侦察中。 案例四:田安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 夏津法院2014年6月23日判决付某某和田安敬离婚,田安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妻子付某某伤残赔偿金79468元。2014年7月28日,付某某向夏津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田安敬履行义务,田安敬虽然多次承诺拿钱却一直没有付诸行动。2014年11月10日,夏津法院对田安敬实施拘留,但是田安敬仍未履行判决。夏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安敬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依法提请夏津公安局对田安敬立案侦查。 案例五:秦传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 陵城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对秦传和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秦传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后秦传和未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陵城法院多次去秦传和处执行,均因找不到人无果而归。2014年9月25日,陵城法院在秦传和住处张贴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迫于压力,秦传和到庭,但态度坚决,拒不履行判决并大吵大闹。陵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秦传和开车跑运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依法提请陵城公安分局对秦传和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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