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磊诉陈永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协议的定义
【关键词】
欠条 债权、债务关系 取代原债务人
【裁判要点】
被告书写欠条的行为,是自己为他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书写欠条后与原告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的行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原合同的全部债务,是债权人同意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日期2014年10月2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洪磊,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人民路63号。
被告:陈永刚,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舜禹宾馆,现住禹城市市中办小魏村。
原告张洪磊与被告陈永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磊、被告陈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洪磊诉称,2013年2月14日被告陈永刚购原告捷达汽车,车价27000元,先付5000元,余款220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推脱,请求偿还购车款22000元及自2013年2月14日至今所欠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永刚辩称,借条是替别人当的被告,为了给案外人和原告调解这个事,让购车人三天付清,原告不同意,购车人说没钱,被告打的条子,就是被告担保似的,欠条是这样形成的。
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被告陈永刚的工友购原告捷达汽车一辆,价格为27000元,当时付款5000元,余款购车人一直未给付,2014年5月16日原告给购车人要剩余车款时,被告陈永刚在场,购车人称没款,被告陈永刚为原告写欠条,内容“今欠到张洪磊购车款贰万贰仟元,我保证于2014年5月19日还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车日期2013.2.14日,舜禹宾馆 陈永刚37148219681120147,2014.5.16日”,原告提欠条一张证明主张事实,经被告质证,认可欠条是自己所写,并认可欠条内容。
【裁判结果】
被告陈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磊购车款220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陈永刚书写欠条的行为,是自己为他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书写欠条后与原告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的行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原合同的全部债务,是债权人同意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持欠条要求原告偿还,被告理应承担偿还义务,给付原告购车款22000元。
【案例注解】
债务的全部转移,也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转移合同是指经债权人同意,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