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牵头公检法出台文件提速轻微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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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30日 | ||
5月25日,我院牵头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正式将“轻刑快审”原则纳入整个司法办案流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细则适用范围:一是常见高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涉案数额50000元以下、作案次数三次以下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案件;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妨害司法案件。二是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下)等轻微刑事的案件。三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或者聋哑盲人犯罪案件;主观恶性小的初犯或者过失犯罪案件;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案件。四是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 二是规范运行流程。一是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认为应按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在卷宗封首上加盖“快速办理”印章,作为公、检、法三机关启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标志,5日内向检察机关通告案件情况,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符合“轻刑快审”条件的案件也可按照此规定执行。二是检察机关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审查并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通告案件情况,应当在案件受理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即补充侦查并提交检察机关;三是人民法院审理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自受案之日起15日内审理完毕。四是“轻刑快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转化为正常程序办理的,转为正常诉讼程序并由决定中止机关在卷宗封首上加盖“中止快速办理”印章,同时将中止原因通知上一办案机关。四是严格办案期限管理。公安机关对案件应在立案后7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法院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判决,特殊情况延长至15日。 严格贯彻实施原则 三是明晰办案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在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的前提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二是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三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四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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