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建立合同关系,工程峻工后,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1359474.56元。原告多次催付未果,诉至本院。
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进一步厘清了事实,明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称因疫情等原因,公司内部经营方式产生分歧,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请求,原告予以谅解。经过耐心细致工作,被告同意分数次给付原告,缓解被告的经营压力,双方均同意分期履行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本案中,庆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即时进行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员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利用调解,引导企业自主解决买卖过程中的矛盾,以较为缓和的方式化解双方争议,既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又有助于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