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癞蛤蟆”。
别看它“麻麻赖赖”的它可是药用价值很高的“宝藏动物”,它不止是“宝藏动物”,更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的癞蛤蟆,抓了犯法!
2022年10月,由我院刑事、行政、民事环境资源庭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我县检察机关提起全国首例公益行政诉讼后,又一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件经过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王某(已判决)销售的蟾蜍系非法猎捕的情况下,从王某处先后11次购进117余斤(540余只)蟾蜍并销售给他人,并因保管不善,在收购销售过程中造成10只蟾蜍死亡。销售额共计3318.48元,非法获利117元。经司法部门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蟾蜍均为中华蟾蜍,系国家“三有动物”。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被县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17元、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某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经济损失1000元。这一请求不仅对行为人刑事和民事上责任的一并追究,也增强了公民对自然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庆云法院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要求,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逐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为维护生态平衡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麻雀、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1700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三有动物”。
法官提醒
生态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