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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7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7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一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1日——5月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

执行案件名称

案外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2020)鲁1425执1334号

齐河林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郭瑞金

1000元

郭瑞金为申请人齐河林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颜静 0534-5440721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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