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平原县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司法作风的六方面措施精神,以及省、市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省高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我院的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作风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培养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公正廉洁、勤于学习、文明亲和的良好工作作风,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领导要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把各项规定作为刚性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并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夯实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根基。
二、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院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快建设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切实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查询相关案件信息。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接待来访群众礼貌热情、耐心细致,坚决杜绝“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反对官僚主义,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
三、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审务公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实现年底前我院群众高度关注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做好官方微博维护工作,落实庭审旁听、庭审直播制度,完善合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公开听证、民意沟通制度,切实增强司法公开效果。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大力落实“判前评断”制度,扎实开展庭审观摩活动,推行代表委员临场监督司法公开制度,探索行政案件社会公众代表听审评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联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完善便民诉讼及诉前调解、判前评断释法、判后答疑解惑制度,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建立完善法院民意沟通渠道,对收到的各类民意信息由专人整理归纳,落实承办部门,及时向群众反馈,对群众不满意地方及时整改。
五、改进调查研究,规范公务出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院领导每年定期调研、到分管部门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开展院领导带案下访活动,通过走访涉案企业、金融机构,了解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六、精简会议活动,改进文风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一个会议能解决的问题,不再单独另行开会。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提高会议实效。重要会议按要求着正装或制服,工作日严禁穿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服饰。严肃会议纪律,严禁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准会场内打电话、玩手机,不得交头接耳和随意走动,会议发言提倡脱稿,言简意赅。
七、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工作时间要坚持在岗,不准上网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炒股和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肃庭审纪律,开庭一律在审判庭进行,着装要规范,用语要文明;严禁在审判席(庭)上吸烟、喝水、打瞌睡、接打电话和随意离开审判席;严禁传唤当事人后,法官不到庭或迟到现象的发生;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全体法官干警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司法礼仪,不断提升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以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为人民法院的形象增光添彩。
八、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理念,加强各审判节点的衔接沟通,在立案环节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推行接待笔录制度,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在审判环节要严把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关,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确保裁判准确、胜败皆服;在执行环节要提高实际执行率,实现好权利人的利益。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廉洁司法。严格公务接待标准,认真执行本院《公务接待办法》,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厉行节约,严禁非公务使用公务、警务车辆的公车私用行为,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办法,实行车辆统一管理,做到“一事一申请一用车”,节约使用油料及车辆维修费用,所有警用车辆在非执行警务时,不准使用警笛、警灯;严禁铺张浪费,节约使用办公、办案、差旅等用品及费用;严禁工作日中午及执公务活动时饮酒;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行为,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确保司法廉洁。
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取得实效。纪检监察、政治处对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司法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和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查纠,对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漠视群众疾苦、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