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24小时!畅通“人身保护令”绿色通道

2022年08月01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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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宁津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谢谢你们,'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来后,我心里踏实多了,终于不用再担惊受怕了,我也能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了。”同日,     宁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诚挚感谢。

宁津法院就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发出民事裁定书,为张某某打造一个远离家庭暴力的避风港。这既是全市首例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也是宁津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及时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的首次尝试,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系再婚夫妻,张某某称,婚后,被申请人多次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并对其进行电话威胁及恐吓,为保障个人人身安全,申请人张某某向宁津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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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绿色通道”受理后,宁津法院第一时间与县公安局城关分局、大柳派出所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同时分别向张某某、杜某及其家人、邻居、同事等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宁津县人民法院立即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杜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对被申请人杜某进行严厉训诫,分析矛盾形成原因,引导正确处理家庭事务。自案件受理至发出裁定,全程不到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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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第一时间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与县公安局城关分局、辖区派出所对接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以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

法律提示:

第一,“保护令规定”指出,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强调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属独立案件。

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保护令所属一级案由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独立于“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其二级、三级案由分别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规定”对保护令程序的独立性予以再次强调,明确了保护令的法律依据,凸显其作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性质,有利于对保护令的理解和适用。

第二,“保护令规定”完善了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新规之下:

其一,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有助于使老年人、残障人士、重病人及时获得保护;

其二,扩大了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机构人员的范围,不仅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且通过增加“等”字使代为申请机构人员具有弹性和开放性,有助于未明确列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其三,尊重当事人意愿。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令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第三,“保护令规定”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

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暴力行为类型,同时,两个法规在列举之后均有“等”字,表明其具有开放性,法官认定家庭暴力时有裁量空间。

此外,“保护令规定”对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4项中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予以具体化,可以禁止通过电讯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这是对审判实务经验的总结,既是对反家暴法既有的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的细化,又进一步补充了家庭暴力的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