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山东法制报 》头版报道宁津法院这项工作…

2022年07月25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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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日,《山东法制报》头版以《德州宁津法院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

回归社会》为题,刊发了宁津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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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宁津法院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帮助失足未成年人

无痕回归社会

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的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标志着该县特殊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了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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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少犯罪应封尽封

20214月,宁津县未成年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后又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宁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事后陈某某十分后悔,表示愿意悔改。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处于成长期,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多种外界原因促成的,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全面,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陈某某的就学、就业等前途出发,宁津法院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于今年610

日依法将封存告知书发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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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像陈某某一样的失足未成年人“放下包袱走新路”,《操作规程》 中对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成年人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除纸质卷宗封存外,宁津法院同步实行犯罪记录电子卷宗封存,“双重”封存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截至目前,宁津法院已对1823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进行了全面封存。

犯罪记录藏形匿影

《操作规程》规定,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档案,应当由法院办案部门予以特别标注。“纸质卷宗根据是否分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封存’印章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印章。”据宁津法院少年家事综合中心负责人徐豪杰介绍,按照上述分类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在封面分别标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卷宗”“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以隐藏、加密等不可见形式予以整卷封存或对相关信息“打码”“遮盖”,全方位杜绝可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身份的所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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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宁津法院对封存诉讼卷宗查询规则作出详细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即使是有关司法机关或单位要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不是“想查就查”,必须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书,由查询人员出具单位公函和查询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层报法院院长审批后,方可查询。为严防封存信息泄露,还要求查询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签署保密承诺书,严禁向外界共享及复用,确保犯罪记录不会成为未成年人回归正路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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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不是再犯罪的挡箭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方面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被贴上‘罪犯’‘有案底’等‘标签’心理;另一方面能够最大程度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使其能够平等享受权利,真正改过自新,防止因入学难、就业难而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宁津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艳霞介绍。

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挡箭牌”,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并非意味着永久封存。宁津法院在《操作规程》中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如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后执行超过五年有期徒刑),以及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等情况,均应当解除封存,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