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为什么会引起《人民法院报》的高度关注呢,下面让小编来为大家揭秘:
△ 总特点:
【以情为主线,以和为主题】
△ 三大意义
1、家事案件具有极其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家事案件也是情感矛盾冲突的产物,因此家事案件应有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在客观上也要求家事案件的审理应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应与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
2、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家庭陷入危机时,无论是司法机关、政府机构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陷入困境的人民群众最大能力的帮助支持。
3、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就是要使家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
△ 二个专业化:
1、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抽调了7名法官组成了四个审判团队,其中女法官3名,以上法官均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调解能力。
2、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法庭。建立一处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减缓“法台式”审理过于威严的状态,为家事案件当事人寻找一种温馨和缓的法庭布置,在法庭内配置沙发、电脑、电子显示屏、饮水机、鲜花、纸巾、书画等设备和用品,尽量凸显浓厚的家庭氛围,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情绪。在法庭内还设立了“心园工作室”,让我们的家事调解员还有婚姻咨询师在该工作室内进行情感修复工作。
△ 二个中心:
1、反家暴庇护中心。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个能让其摆脱家庭暴力,恢复身心健康的庇护场所,宁津法院与民政局、妇联联合在县救助站设立了“宁津县反家暴庇护中心”。
2、未成年人探视中心。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的合法探视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宁津县人民法院探视中心”在宁津县救助站成立,为父母离婚后的孩子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生活帮助。
△ 八大制度:
1、情感修复程序。宁津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创新庭审程序,将情感修复阶段置于法庭调查之前,不问是非、不问对错、只为情感修复,通过设计的特定情节、特定方式唤起双方当事人对以往美好生活的回忆,唤醒他们的生活责任感,给纠结的情感找对出路,通过这样的情感修复,即使感情破裂,也让双方不再充满怨恨,避免以后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产生。
2、心理干预制度。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 导,将心理疏导作为重要的辅助措施来对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进行治疗,以调整、修复和治疗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尽量抚平当事人的心理创伤。
3、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作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时与答辩时如实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当事人,经本院查实,可视为隐匿或转移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通过财产申报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家事调查员和调解员制度,与县妇联进行对接,聘任各乡镇妇联主席为家事调查员和家事调解员,共同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5、“冷静期”制度。为“给失控的情感缓一缓”,我院拟实行离婚诉讼强行调解、预先调解制度。所有离婚案件在立案前经征求意见,先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立案后在开庭前必须进行调解,调解形式不限,可当庭调解、可电话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庭出具调解协议;调解不能当即成功的,给予1-3个月的冷静期(或和解期),安排下一次开庭,并根据调解时了解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组织、指引当事人举证,将诉讼程序中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调解融为一体。
6、“离婚证明书”制度。为保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隐私,我院设立“离婚证明书”制度,为判决(调解)已经生效的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下发格式的离婚证明书,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避免让判决书(调解书)中记载的隐私内容暴露在社会当中。
7、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从源头上化解家庭纠纷,对当事人提出安全保护的,家事法官应予以审查,对确已存在家暴行为或危险的,家事法官应依法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受害人予以保护。
8、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制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就其抚养问题应征询其本人意见,对十周岁以下子女,其对由谁抚养表达清晰的,可作为参考意见。如果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应不准予离婚。
△ 四大效果:
1、审理更加专业。通过组建家事审判团队,明确家事审判程序,进一步锻炼了家事审判队伍,提升了家事法官调处家事纠纷的能力。
2、调撤结案增多。通过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对当事人多方进行家事调解工作,使家事纠纷案件调撤率更高,截至目前,家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
3、社会参与度更高。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尤其是引入家事调查员和家事调解员,使社会各方力量联动协调,利用各自职能优势,互动参与,形成社会参与大格局。
4、家庭更加稳定。通过家事审判改革,增加情感修复程序,对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感情进行重点修复,使其通过感情的弥合而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