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秀与李同磊离婚纠纷案案例分析

2020年02月17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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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秀与李同磊离婚纠纷案案例分析

裁判摘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来对待彼此。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女,现年纪尚幼,原、被告应珍惜这些年建立的夫妻感情,从维护家庭和谐美满、给予女儿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出发,积极的进行沟通,有效化解的矛盾。本院另需指出的是,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原、被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沟通作为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被告而言,在对待夫妻矛盾的问题上,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而不是消极避让,对原告而言也应当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庭审中原告姜文秀称被告李同磊婚前隐瞒病情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现经审查,综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认为姜文秀与李同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原告: 姜文秀,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长官镇东曹村40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家园B区。

被告:李同磊,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长官镇东曹村40号。

原告姜文秀与被告李同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同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4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6月原告生育一女。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身体不适,并未在意。直至2018年病情加重,后经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侧弯,方知病情严重性。由于婚前被告一直隐瞒病史,原告感到深深地受到了欺骗,精神受到打击,生活无法继续而导致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财产有居住房屋一栋、数控机床三台及小型设备价值约十五万元、家具家电等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李同磊未到庭,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与姜文秀离婚。答辩人与姜文秀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互增进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两人夫妻感情很好。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共同面对,在互相帮助、互相体谅,维护平等、和睦、和谐、文明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之上,积极化解矛盾,正确对待日常琐事引发的矛盾,双方感情不会因为日常琐事而淡化,答辩人从未隐瞒病史,且答辩人的病情对双方的婚姻并无影响,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姜文秀起诉离婚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21号在宁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儿。对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来对待彼此。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女,现年纪尚幼,原、被告应珍惜这些年建立的夫妻感情,从维护家庭和谐美满、给予女儿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出发,积极的进行沟通,有效化解的矛盾。本院另需指出的是,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原、被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沟通作为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被告而言,在对待夫妻矛盾的问题上,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而不是消极避让,对原告而言也应当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庭审中原告姜文秀称被告李同磊婚前隐瞒病情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现经审查,综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认为姜文秀与李同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文秀与被告李同磊离婚。

第一审审判员崔晓

案例报送单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编写人:宁津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徐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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