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 1422 执保392号之一
申请人:彭东东,男性,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李勇,男,住宁津县。
申请人彭东东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勇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李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023204590_156_1 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炳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