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忠勇与被告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刘忠勇为张兵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张兵也为刘忠勇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张兵未按照约定支付刘忠勇装修款,构成违约,扣除出具欠条后张兵偿还的3000元,张兵应支付刘忠勇剩余装修款9000元;刘忠勇要求张兵以所欠装修款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忠勇,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崔茂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901211616。
被告:张兵,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开发新村一巷西三排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507020010。
原告刘忠勇与被告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庭审中,刘忠勇表示放弃自起诉之日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刘忠勇为张兵提供装修服务,刘忠勇完成任务后,张兵尚欠刘忠勇12000元。2019年2月4日,张兵向刘忠勇出具了欠条一份。刘忠勇向张兵催收,张兵拒不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张兵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宁津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鲁14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忠勇装修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兵负担。
裁判理由
刘忠勇为张兵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张兵也为刘忠勇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张兵未按照约定支付刘忠勇装修款,构成违约,扣除出具欠条后张兵偿还的3000元,张兵应支付刘忠勇剩余装修款9000元;刘忠勇要求张兵以所欠装修款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
署 名
本案承办法官周爱春、编写人周爱春,宁津县人民法院商一庭,办公电话523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