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在美国:隐私权与国家安全的博弈

2014年07月29日
作者:宁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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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在美国:隐私权与国家安全的博弈

  李慧翔

  目前,“棱镜门”事件依然沸沸扬扬。不少人很吃惊,似乎第一次知道美国政府对某类特定对象有监听。实际上,美国是最早对情报监听行为单独立法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监听法律时都参照了美国的监听立法。

  1928年,美国人奥姆斯特德(Olmstead)起诉联邦政府,原因是联邦调查局在未获法院授权令状的前提下,在他住所外的电话线上安装窃听器,并依据监听到的信息作为证据指控他从事犯罪活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塔夫脱认为,FBI没有侵入奥氏的住所,也未对其进行人身约束,因此,FBI并未侵犯宪法第四修正案。

  然而,这一判决引发了强烈质疑,布兰迪斯(Brandeis)发表了著名的反对意见:对第四修正案必须从立法精神去理解,不能拘泥于住宅、人身和文件等字面意思,宪法与当时技术水平相适应,具有局限性……政府针对个人隐私的每次不正当入侵,都应视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这一反对意见被广为引用,1928年也成为美国情报监听立法的理论起源。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通讯法案》,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对情报监听加以规范的法律,在情报监听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第605条规定,未经信息发送者授权,任何人对通讯不得监听。在1939年拿度(Nardone)诉联邦政府的案例中,最高法院依据《联邦通讯法案》裁定:警方无令状监听并用以指控拿度的证据,在审判中不得使用。

  1967年,博格(Berger)诉纽约州政府、卡茨(Katz)诉联邦政府的案例,再次刷新了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准则。1968年,《联邦监听法令》通过,该法规定,除非有法庭授权并签发令状或经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不得在通信线路上搭线或者截听电话,也不得使用电子装置窃听私人谈话。

  监听被彻底纳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范畴,同时确立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只要当事人处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大众普遍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畴。该思想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至今日,仍是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准则。

  到了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通过、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通过、1994年,《执法通信辅助法》(CALEA)通过。这三部法律的出台,也被看作美国情报监听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FISA将监听立法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展至国家安全领域,ECPA将口头交流、有线通讯及电子通讯全部纳入监听法律规制范畴,CALEA则进一步明确了电信通讯营运者的执法协助义务,从而建立起了全方位的监听法律制度体系。这三部法律,也构成了目前规制所有美国执法官员进行电子监听的法律体系。

  然而,2001年的“9·11”事件却给美国情报监听制度带来了一次突变。随后,《爱国者法案》被迅速通过,该法极大地强化了执法机构与情报机构的监听权力。

  《爱国者法案》第215条允许拓宽监听范围,授权国家安全局执行一个大规模收集国内电话、电邮和互联网记录的计划,防止恐怖主义卷土重来。2001年至2006年间,国安局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窃听了数千部美国电话。2006年,《纽约时报》披露“无授权令窃听”后引发强烈抗议,导致2007年国会修订《保护美国法案》(ProtectAmericaAct),规定窃听需首先得到法官批准。

  的确,美国政府广泛行使监视权力,完全有侵蚀公民宪法权利的可能。不过由于法律正当程序存在,即便强悍如总统小布什,也不得不衡量安全与自由的界线。2007年1月,司法部长宣布,今后在监听、拦截美国人民联络国外人士的电话与电子邮件之前,都会先向一个由11位法官组成的“外国情报监听法庭”申请许可令。这便是历经一年的舆论激烈交锋与法庭攻防得出的结果。

  “棱镜”项目是延伸自《爱国者法案》,不过每三个月要经法院授权一次。同时,政府必须和每位参议员定期沟通,告诉议员们政府都做了些什么。自2011年10月至今,美国国家情报主管和司法部长向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与情报委员会就针对非美国公民的信号情报监视活动进行了22次听证会或简报。并且,该项目只有在法院授权情况下才能监听电话具体内容。

  正如前美国国家情报总监丹尼斯·布莱尔所说,一个外国恐怖分子嫌疑人与美国国内某人进行了通话,国家安全局为了知道这通电话打给谁、通话是在何时何地,就需要去外国情报监视法庭获取授权,以被允许搜索数据库。而接下来的搜查工作,也要转交给FBI。所以国安局自始至终不过知道一个电话号码罢了。

  为证明政府情报监听的合法性,布莱尔还举了一个2009年的例子:在分析师们搜索某可疑电话号码时,“输错了一位数”,结果得到了大量与恐怖活动无关的美国人信息。这件事被通报到了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法官“十分生气”,要求将所有此类数据全部删除。司法部长也就此向法官做出承诺,情报机构将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目前对于搜集恐怖分子信息的“棱镜”项目褒贬不一。一种是认为政府越界了,一种则认为:“仅仅从价值层面谈论功利与正义,撇开国家安全而一味强调程序正义与民权,似乎忽略了恐怖主义犯罪有异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殊性以及美国公民强烈渴望安全的现实性。”

  摘自:影响力中国 http://www.impactchina.com.cn/fazhi/fazhisan/2013-06-28/28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