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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
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充分适应当前审判、执行效率提速的需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执行局统一管理。
第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法院租赁的场地,由场地看管方负责看守。
第三条 执行局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登记、存放、提取等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由执行局交专业机构或人员看管。
第五条 执行局管理人员协同案件承办人将查封、扣押物品直接存放至租赁场地,由办案人员将查封扣押物品贴上封条,经执行局管理人员、案件承办人和场地看管方三方共同勘验后登记确认。
第六条 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存放,办案人员应向执行局管理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执行局应对查扣物品建立台帐和档案,实行“一案一帐一档”,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执行局应每季度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一次清理核查,重点核查物品的保存、登记等情况。核查完毕后,执行局管理人员、案件承办人和场地看管人员三方在清理核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查封、扣押物品由执行局和场地看管方共同保管,存放物品仓库应配备监控,并配制两把锁及钥匙,执行局和场地租赁看管方双方各一把,并由执行局管理人员拍照留档。
第十条 在保管期间,因案情需要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勘验、评估、鉴定、拍卖等工作时,执行局管理人员、案件承办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场地看管人员四方进行现场活动,并由执行局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取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向执行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拍卖案件竞买人提取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向执行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物品所属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它法院审理、执行,提取物品时应向执行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物品提取完毕后,由执行局管理人员、场地看管方、提取人三方在查封、扣押物品提取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