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的权利与不生育的自由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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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法院报日前报道,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与李某婚后未育。李某得知其已做绝育手术后,一度要求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被王某拒绝。鉴于夫妻感情尚好,王某也承诺与其白头偕老,李某便不再耿耿于怀。后来二人发生矛盾,王某两次起诉离婚均以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为由被驳回。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白头偕老承诺,且拒绝生育导致自己未育有子女,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非但他人无权干涉,即便是配偶,也不能干涉、侵犯。之所以如此,在于生育是件周期长而且艰辛的事情。任何人不能违背妇女意志让其生育或不生育,从而干预其身体权。

  而且,这不是权利冲突问题,而是丈夫是否具有这种权利。毕竟,生育必须双方结合,是一种共同行为,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耦合性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共同商量与合作的基础上。

  这也决定了,生育权有时并不是一种单方权利,而是一种耦合性权利,须夫妻双方产生共同意向、达成一致方能形成,仅仅凭一方意愿是不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意志凌驾于对方之上,为了自己意愿和利益对对方形成支配权或控制权。对方不按自己意愿进行生育就侵犯自己生育权,是个伪命题。生育权作为一种耦合性权利、夫妻共同权利、一体性权利,是“对外”而言的,对夫妻内部或曰对方并不存在。即生育权的主张与对抗,只能由夫妻一方或共同针对干涉或侵害他们生育的“外人”或者组织,而不能针对夫妻内部,不能因为对方与其意愿不一致、不配合其生育就认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

  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2019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小两口吵架妻子打胎老公怒告医院”案、2016年,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案……也都驳回了丈夫主张妻子侵犯自己生育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都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权究竟是什么性质、应当向谁对抗或主张等一些基本问题,尚缺乏深入探讨。一件件“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案,也是因为没有明白生育权的基本性质而造成的误解,酿成了诉讼。希望在对这类案件进行更好说理的同时,学界也能对生育权的基本性质进行深入探讨,以使人们从道理上清楚明白,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与诉讼。

  (摘自2022年2月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