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次你得判我赢了吧” 我这里有“录音”,法官:那可不一定!这事咋整得~~~

2019年05月18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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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又提交了新证据

  为什么法院还不能判我赢

  还要让我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没有事故责任划分

  提交的录音证据对我比较有利

  枉费我那么信任法官

  这 可 真 是 天 大 的 冤 情 啊

  有些时候

  我们会面临一些疑问与质疑

  或许你心中对我们也有同样的疑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胜诉的官司是相似的

  败诉的官司各有各的原因

  情,理,法的边界在哪里

  有些案件为啥眼睁睁的输掉呢?

  案件分析

  叮铃铃,原告魏某的电话打来:张法官,俺想通了,你说的调解方案俺同意,就这么办吧。

  案件要从年前说起,2018年9月15日,被告魏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至陵城镇的一个老街的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的原告魏某相撞,造成原告魏某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济损失一万多元,双方曾就该事故报交警队处理,但最终因没有相关的责任划分结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原告魏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助理张丽在依法给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了解到,原、被告虽系同村,但因该纠纷曾矛盾激化 ,在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后,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乡里乡亲也曾出面调停但也没能成功化解。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张勇法官发现,该案虽双方发生事故相撞,但重点是现场没有证人,亦没有录像设施,无法还原当时的事实,因此如何划分责任成了本案的重点。原告认为被告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为该受伤准备了齐全的发票单据,自行鉴定了因受伤产生的误工、护理、营养期;而被告认为原告自己骑行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撞到自己的电动车上,并出具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的通话录音一份,该录音虽对被告十分有利,但张法官及其助理张丽、王玉红反复听取后发现该录音系一个不完整的录音。于是将该录音不完整对

        被告的不利因素悉心讲解,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引导被告打消企图仅通过该录音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念头,并对原告解释该案因事实无法还原对其不利影响,并通过拉家常为其算经济、时间账,原告也不再执着索回全部费用,最终张法官在权衡双方的受损情况后拿出方案,原被告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

  法 官 说 法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本案中,该录音虽对被告比较有利,但录音系一个不完整的录音,并不是案件的事实全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无事故责任认定情形下当事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即判定双方过错程度的主要标准: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 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在混合过错中,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的通常标准: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程度有着直接影响。在“险情+避让”的特定情形下,确定发生险情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要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即时空规律出发,分析行为人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