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福利” 一“微商”被陵城区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10月11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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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人气多赚钱,一名做“微商”的女子竟想到一条生财之道:只要有人购买了自己的商品,便在微信群里发送淫秽视频,以此作为“福利”供买家“欣赏”。近日,陵城区法院对河南漯河市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多次利用手机在其自己建立的8个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并邀请多人加入该群观看。

  陵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多次利用手机在其自己建立的8个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并邀请多人加入该群观看。经鉴定,魏某在其建立的8个微信群中传播的672部视频文件中有605部为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官释法: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本罪传播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该案提醒广大公民,随着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普及,给通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些人利用这些社交软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极大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自觉实践网络文明公约,做文明网民,莫踩“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否则要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