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88***666”的手机靓号!谁才是“它”真正的主人

2024年10月30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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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法立即过户

这手机号可太好了,买了!

“此号码已经被补卡!”

“啊......

“这到底是谁的手机号?”

近期,陵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311月,宋某将其名下的手机号“18888***666”以14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双方签订《手机号买卖协议》,约定待20155月该手机号活动协议期到期后再办理过户,并交付手机卡给刘某。

20147月,刘某又将该手机号以1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某,签订《手机号转让协议》,仍然约定待手机号活动协议期满后,再办理过户,并将之前其与宋某签订的《手机号买卖协议》原件交由张某保管,此后张某一直使用这个登记在宋某名下的手机靓号。

20192月,宋某觉得手机号卖便宜了,便将案涉手机号码办理了补卡手续,导致张某无法继续使用该靓号。

20199月,张某因生意需要使用该号码,在刘某的见证下与宋某达成口头协议,另以35000元价格购回该手机靓号,并办理了过户,自此该案涉手机号码一直由张某实际使用至今。

四年后,张某认为宋某补办手机卡的行为构成侵权,便将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35000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话号码属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协议向电信用户让渡电信号码使用权,电信用户在协议期内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宋某与刘某签订的《手机号买卖协议》、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手机号转让协议》及宋某与张某口头达成的案涉手机号码转让协议,均系各自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该三份协议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宋某于2019年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即使宋某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宋某也仅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张某仍然选择侵权责任为本案诉讼请求权基础,并主张被告宋某按侵权责任承担本案赔偿款35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手机号具有财产属性,带有“虚拟”财产性质,手机号的原持有人宋某以出卖方式处分该号码,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中,虽然宋某反悔在先,但张某同意并与宋某口头约定,就手机号的买卖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某实际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其主张宋某构成侵权不成立。

购买未过户手机号,无法绝对保障交易安全。若卖家找回或者补卡,买家很难挽回自身损失。为避免纠纷,建议大家买卖此类“虚拟”财产时,提高警惕与鉴别力,确保该手机号没有纠纷可以过户后再购买,并保留约定合同、买卖记录等证据,确保账号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