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花束”追“女神”失败,陵城一男子起诉要求返还

2024年03月25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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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缘巧合结识

一见钟情?

男子为追求女神

送上万元“花束”

追求失败后

起诉至法院

要求退回

基本案情

 

     2023年,赵某偶然结识闫某,对闫某一见钟情,为得到“女神”芳心,在花店定制了万元现金“花束”送给闫某。然而,一段时间过后,闫某没有答应赵某的追求并将其拉黑,赵某诉至陵城区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请求判令闫某返还款项10050元。

双方分歧

诉讼中,赵某与闫某针锋相对

赵某:“你又没答应我,我送的东西难道不该还给我吗,这是你借我的钱!

闫某:“谁跟你借钱了?这个花是你自己要送给我的!”

赵某认为闫某没有答应自己的追求应当返还自己付出的“花束”费。

闫某认为赵某为追求自己而送的现金“花束”系主动赠与,自己并没有向赵某借钱,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调解

      为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给双方以后生活造成困扰,承办法官李峰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正当性等各方面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闫某当场返还赵某45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一、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款或者还款的信息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等,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二、能否被定性为赠与        

一般来说追求或者恋爱期间转账,若无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则很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

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财物给付,如节日期间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后,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附义务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给付,如购车、买房等,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可以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