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盗窃一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2023年02月14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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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一案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关键词】

多次  盗窃  实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交,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案例索引】

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刑初138号(2022年8月31日)

【基本案情】

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均系山东省宁津县。2013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4月2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2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1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丽云,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检察官助理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2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行至乐陵市丁坞镇杨盘北街村,将被害人范保东放在超市门口的20箱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610元。

2、2022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行至乐陵市丁坞镇杨盘东街村,将被害人朱再星放在家门口的蓝色江苏徐邦牌电动三轮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简易车棚、挡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

3、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一辆绿色邦鸽牌电动三轮车行至乐陵市丁坞镇丁坞南街社区南侧楼房将宋爱清的雅迪牌电动车充电器、电动车挡风、粉红色头盔盗走。

4、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又由乐陵市丁坞镇丁坞南街社区南侧楼房行至该社区北侧楼房,将被害人李兴峰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挡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挡风)价值81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涉案总价值4920余元。2022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乐陵市丁坞镇南街社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22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行至乐陵市丁坞镇杨盘北街村,将被害人范保东放在超市门口的20箱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610元。

2、2022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行至乐陵市丁坞镇杨盘东街村,将被害人朱再星放在家门口的蓝色江苏徐邦牌电动三轮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简易车棚、挡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

3、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一辆绿色邦鸽牌电动三轮车行至乐陵市丁坞镇丁坞南街社区南侧楼房将宋爱清的雅迪牌电动车充电器、电动车挡风、粉红色头盔盗走。

4、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又由乐陵市丁坞镇丁坞南街社区南侧楼房行至该社区北侧楼房,将被害人李兴峰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挡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含被害人自行安装的挡风)价值81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涉案总价值4920元及电动车充电器等物品。2022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乐陵市丁坞镇南街社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交出材料,宁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书证;证人杜希忠、杜中奥、杜桂玲的证言;被害人范保东,李兴峰,王双双,朱再星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当庭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 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交,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承办法官:袁铭东

编写人:乐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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