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2022年12月07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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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指使他人对其包庇

【关键词】

交通肇事  前科  无证驾驶

【裁判要点】

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有犯罪前科,且系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符合缓刑条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 三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案例索引】

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刑初105号(2022年5月17日)

【基本案情】

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寿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N某号小型轿车沿文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路乐庆制冷维修中心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步行人卢学刚及李泽元碰撞,致车辆损坏,卢学刚及李泽元受伤,卢学刚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卢学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卢学刚近亲属和被害人李泽元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卢学刚近亲属和被害人李泽元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关系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绍进、姚玉豹、卢学芳、刘岩、宋永锋、史泽浩证言,被害人李泽元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资质文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裁判结果】

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鲁148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 。

【裁判理由】

乐陵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有犯罪前科,且系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符合缓刑条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例注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有犯罪前科,且系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符合缓刑条件。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