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田玉东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海斌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同村居民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应当考虑到相邻关系人的权利,合理利用不动产不应妨碍相邻人的权益。
关键词
相邻关系 妨碍 损失 权利
裁判要点
原、被告系同村居民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应当考虑到相邻关系人的权利。合理利用不动产不应妨碍相邻人的权益,或与相邻人协商一致,禁止单方擅自改变历史原貌。原告主张被告的树木影响其居住采光,要求被告清除树木并赔偿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主张,且该树木种植生长多年,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树木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损失数额。另外,原告主张的理由是树木长大后或若遇大风天气可能影响原告的权利,但该事实尚未发生。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砍伐树木损失600元、误工费2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进一步举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孟庆云的精神损失1 000元,首先诉讼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家的两颗柳树影响院落采光要求原告清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主张,该树木种植生长多年且距离被告的院落较远,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分析原、被告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均未依法行使权力,亦未按照睦邻友好的心态处理相邻关系,给自己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和谐的社会氛围,诉讼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5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田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影响到原告房屋安全的树木砍伐;2.判令被告赔偿其树木影响原告通风、采光等所造成的损失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房屋前后相邻,原告房屋位于南边,被告房屋在原告房屋北面东侧。在原告房屋东墙东北角处有四棵生长了几十年的榆树及桐树,被告称是其种植的。但现该树木树枝已伸展到原告房顶上部,并紧靠原告屋墙,不仅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若遇到大风天气,树枝摇动还撞击原告的屋墙,造成损坏。为此,原告多次请求村委会领导给予调解,但被告拒不听从村委会领导的调解意见,拒不砍伐该树木。为此,原告无奈依法提起诉讼,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未经反诉人允许,砍伐反诉人树木的财产损失600元,树木遮挡采光造成的损失600元,及反诉人妻子精神损失费1 000元,误工费200元;2.被反诉人撤销索取的600元赔偿,并排除妨碍,砍伐掉种植在反诉人南墙以南的树木;3.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种植树木已生长了几十年,而且是种植在南墙墙体后的土坡上,用以防护水土流失,因为在被告南墙后是一片村头的水坑,原告房屋东北角生长的榆树西侧,是原告家的东墙,而且以前墙体与原告房屋有七八米的距离是空院。在两年前原告把院墙加高与房屋相搭,搭起了一间偏房,相比于原告这后期搭起来的偏房被告家种植在土坡上用于防护水土流失的榆树已经生长了几十年。而且树木根系皆扎根在原告房屋北墙水平线以北,也就是被告自家土坡上,树干也没有延伸到原告房屋以南,而且原告家窗户采光向南,被告家的树木本就生长在原告家东北方向,所以不存在遮光问题。而且榆树枝干没有触及到原告偏房,所以也不存在大风天气树木会撞击原告房屋的问题。相反,原告种植在被告南墙以南的生长了几十年的大柳树,已经遮挡被告家采光几十年,导致几十年来被告院里一直都是一大片阴影见不到阳光,要求原告赔偿财产损失并排除障碍,砍伐原告种植在被告家南墙以南的树木,不要再继续遮挡。原告请求村委会调解,其目的是侵占土地盖房,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其并当着工人的面,擅自砍伐了被告家的树木三棵,并击打被告的妻子,造成被告精神损失及误工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公平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前后邻居,原告居前,被告居后。原告主张被告后院有两颗桐树胸径10厘米左右,距离原告的房较近,如果长大后会影响原告的房屋。另外被告的院中还有两颗榆树胸径30多厘米,已经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采光,要求被告清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理由是被告的树木种植在原告房屋的北侧,离原告的房屋较远影响不到原告房屋的采光,并且桐树已经种植4、5年,榆树已经种植了20多年。原告的真实目的是除去我家树木想在院外建房(已经垒完基础)。原告主张被告的树木影响其采光,导致房屋内潮湿发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主张。原告未进一步举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预建房砍伐被告的树木,被告的妻子孟庆云制止,发生推搡(当时已经报警)。要求原告赔偿砍伐树木损失600元,孟庆云的精神损失1 000元、误工费2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被告主张原告家的两颗柳树胸径40多厘米,在被告院南3、4米处,影响院落采光,要求原告清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主张,被告未进一步举证。
原、被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均提供现状照片。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裁判结果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鲁14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75元,田玉东承担50元,李海斌承担25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应当考虑到相邻关系人的权利。合理利用不动产不应妨碍相邻人的权益,或与相邻人协商一致,禁止单方擅自改变历史原貌。原告主张被告的树木影响其居住采光,要求被告清除树木并赔偿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主张,且该树木种植生长多年,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树木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损失数额。另外,原告主张的理由是树木长大后或若遇大风天气可能影响原告的权利,但该事实尚未发生。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砍伐树木损失600元、误工费2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进一步举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孟庆云的精神损失1 000元,首先诉讼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家的两颗柳树影响院落采光要求原告清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主张,该树木种植生长多年且距离被告的院落较远,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分析原、被告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均未依法行使权力,亦未按照睦邻友好的心态处理相邻关系,给自己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和谐的社会氛围,诉讼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