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法检“两长”同庭,依法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9月29日上午,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东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昌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
德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秀海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印江和人民陪审员乔玲组成合议庭,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志军、检察员朱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东先后拉拢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东为首要分子,刘某秋、郑某昌、李某柱为重要成员,菅某真、张某凯、郑某明、孙某成、门某清、郭某虎、苗某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东、郑某昌、刘某秋、菅某真、苗某东、郑某明、李某柱、张某凯、郭某虎、张某龙、孙某成、侯某雷、门某清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东、刘某秋、李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东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苗某东、刘某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某东、郑某昌、刘某秋、菅某真、苗某东、郑某明、李某柱、张某凯、郭某虎、孙某成、门某清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德城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1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日,德城区法院还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另一名成员李某公开宣判,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