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诉的,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处理。
【案情】
2015年6月10日,王某以兴华建安公司名义同郑州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其承建郑东新区白沙组团莆田嘉园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签订后,王某在2016年9月17日进场施工。2018年12月11日,该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因郑州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发生纠纷。王某起诉请求郑州地产公司、兴华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郑州地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郑州地产公司与兴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判】
管城回族区法院审查后认为,郑州地产公司与兴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王某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是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应当适用于实际施工人,故王某应受郑州地产公司与兴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遂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的签约主体为兴华建安公司与郑州地产公司,实际上该合同的签约主体为郑州地产公司与王某。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解决争议事项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故一审处理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某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裁定指令郑州中院再审本案。郑州中院再审认为,该纠纷本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但鉴于郑州仲裁委员会多次不予受理的实际特殊情况,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使王某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遂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管城回族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可否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本案进入再审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进入再审程序的事由。一般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应当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但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纠纷,根据程序法理和公平公正原则,可以突破程序规则,由法院提供司法救济。
首先,本案应受郑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案涉项目工程表面上是郑州地产公司与兴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州地产公司发包给兴华建安公司施工的,但实际是王某借用兴华建安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并未出现王某的姓名。兴华建安公司作为承包人不向郑州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故王某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实际的权利人有权向郑州地产公司主张权利,但王某应受到郑州地产公司与兴华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要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王某应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本案,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其次,本案当事人已穷尽救济手段,仍无法得到救济。本案在一审、二审诉讼中,郑州地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兴华建安公司亦认为本案不应受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在二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后,王某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29日两次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均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其已穷尽救济手段,仍无法获得救济。
最后,在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为维护本案当事人合法利益,可突破程序规则,给予司法救济途径。本案中,王某提交的2020年10月30日在郑州仲裁委员会立案现场的录音、2021年1月29日在郑州仲裁委员会立案现场的视频以及申请仲裁材料等可以证明王某在生效裁定作出后曾两次前往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也没有按照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王某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享有合法债权,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向郑州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虽然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但鉴于郑州仲裁委员会多次不予受理的实际特殊情况,王某已穷尽救济手段,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使王某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救济,法院可以给予其司法救济。
本案案号:(2020)豫0104民初4441号,(2020)豫01民终13470号,(2020)豫民申8054号,(2021)豫01民再15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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