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注重学习党史,善于总结历史经验,从中得出规律性认识,形成科学理论,进而映照现实、远观未来,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人民司法传统是党的优良传统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又以抗战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它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与精神,其中的有益经验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并传承发扬。
马锡五同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鲜明代表,却不是唯一的,应该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活跃着一批心系群众、追求正义的司法工作者,他们共同的努力和智慧,不断丰富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换言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那一批司法工作者在革命年代共同智慧的结晶。1942年,马锡五审判方式经《解放日报》报道,正式在陕甘宁边区推广后,各地司法机关都积极采用这种新方法调解纠纷、审理案件,兴起了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热潮,出现了很多马锡五一样的司法工作者,如志丹县审判员奥海清、乡村调解英雄郭维德等。发生在甘肃省合水县徐姓家族中拖了十多年的一起借贷与土地买卖纠纷,既是家族内的纠纷,又涉及债务及土地典当等复杂关系,司法工作者通过地方人士先行调查了解,再进行调解,非常鲜明地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特点。它对我们今天司法中贯彻群众路线,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仍具有宝贵的启示意义。
二十年前的旧债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特点就是深入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调解与审判结合,因此它是民间的,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合水县的这起土地买卖纠纷案,虽然不是马锡五亲自审理的,但它一方面体现了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审判者是马锡五直接领导下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推事石静山,马锡五审理的封捧儿抢婚案等多个著名案件,他都参与过,因此,能完全领会和运用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1943年的合水县的这件土地案件,还得从二十年前的一起命案说起。民国十二年(1923年),当地人徐永昌因生活琐事,用刀意外杀死了舅父雷静儿,事情发生后,慌乱中徐永昌、徐永善兄弟俩就跑到了外地。雷静儿亲族当然不能容忍,带了一大帮人来徐家报复。为了应对,徐永昌的堂兄弟徐永恭的父亲出面请人调解说和,自己又掏出800大洋作为赔偿,才算了结了这起人命大案。这起人命案件的处理,当然不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法治环境,特别是西部落后的山区乡村,也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关于徐永昌刑事责任的部分我们且按下不表,后来的争议,反而是在民事赔偿部分,特别是徐永恭父亲代替赔偿的800大洋,这在当时,不算一个小数目,而这笔钱,本来是应该犯下杀人罪的徐永昌兄弟来承担的。
几年之后,徐永昌兄弟听说事情已经平息,才偷偷返回家中。徐永昌回来后,获悉了事情处理的经过,也想努力还徐永恭家800大洋,典给他土地29亩,还了386元,但是剩下的414元,总是推拖,不愿意归还。到了 1935年,徐永恭不得已到宁县告状,当时宁县是国民党政府司法处,司法人员敷衍推脱,加上徐永昌躲避不见,最终没有能解决。
这个案子特殊,不仅在于它是由命案引发的债务、典当复杂关系,并且800大洋的借贷还不属于普通的借贷,而是为了平息一场仇杀报复,债权人主动负担形成的债务。特殊之处还在于,他涉及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厌讼”观念。虽然近年来的新研究有很多突破,“无讼”观念也要分区域来看,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江西、四川某些地区可能就比较好讼。但从文化趋向上看,“无讼”仍然是主流价值。《论语》中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也就是说,审断案件没什么了不起,我的目标,是要让人间没有争讼。《治家格言》中有,“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也就是说,一个家里,和和气气最重要,不要过分的争执,诉讼被老百姓看作不太吉利的事情,有了矛盾纠纷,宁愿私下里解决,或找熟悉人调解,也不愿到官府衙门去诉讼。徐永恭与徐永昌兄弟有近亲关系,纠纷闹上公堂,也就成为非常棘手的案件,考验着司法官的智慧和能力。
县司法处的初审
1943年,徐永恭所在的许家沟已经隶属于合水县,合水县已经是陕甘宁边区民主政府,徐永恭又到合水县司法处控告,要求还债。合水县政府司法处很快受理了此案,传讯双方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很快作出判决:徐永昌典给徐永恭的土地,由徐永昌赎回;民国十二年徐永恭家代付的800银圆,由徐永昌以每元折合边币20元的比价清偿。
这个判决应该说有一定道理,区分了金钱债务和土地纠纷,典出土地收回,恢复原来的土地权属关系。金钱债务继续偿还,并且按照当时边区施行的金融货币政策,折算归还。尽管这一判决在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显然没有考虑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没有考虑农民生存的逻辑。实际上,土地的典当与借贷关系常常是紧密连接的。货币的价值,又是精打细算的农民们及其关注的敏感问题。
判决下来,轮到徐永恭不服了,因为典入土地经过十年,权利关系非常复杂了,并且边币与银圆的折算方式也有些不公平,他当然不愿意了。
边币全称是陕甘宁边区银行币,皖南事变后,为了解决边区的财政经济困难,同时也建立独立自主的财政金融体系,发行了边币,同时停止了国民党政府法定货币——法币的使用。边币成为边区唯一合法的通货本位币。边币的面额由1角到10元、5000元共十种。1941年开始发行时,经过多方面的配合工作,还比较顺利,早期边币法币比价还能到2∶1。1943年6月后,边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局紧张,引发了边区金融的大波动,比如陇东西华池黑市7月的边币与法币比价跌至11∶1;12月更是跌到了18∶1;1943年下半年,边区各地物价上涨,延安统计了食物、衣服、燃料、土产等五大类物价总指数,几乎每月上涨都超过40%,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边币的信心。回头来看合水县给徐永恭的判决,当时法币已经能兑换边币18元,法币发行初期,确实是1元兑换1银圆,但抗战开始后,为了应对财政军费危机,国民党政府大量发行法币,法币开始迅速贬值,1943年的时候大概1700块左右的法币兑换1银圆。所以,判决给出银圆1元折合边币20元,显然远远低于徐永恭的预期,也远低于当时银圆的实际价值。
正是由于边币价格的巨大波动,再加上土地典卖附带产生的问题,徐永恭不满意合水司法处的初审判决,他一路上诉到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希望寻求公正的判决。
陇东分庭复审
陇东分庭推事石静山受理了这个案件。推事石静山,知名度没有马锡五那么高,但他也是边区资深的司法工作者之一。他原名叫石国繁,1907年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梁家河人。1935年2月参加革命,同年10月加入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 担任延川县政府巡视员,军事部副部长。抗日战争以来,先后任盐池县、曲子县、庆阳县裁判处裁判员,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推事、副庭长,边区高等法院法庭推事,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石静山是边区最早的司法工作者之一,是马锡五的主要助手。正如我们提到过的,华池封捧儿婚姻案、合水县王志宽王统一土地纠纷案、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案,一批典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案件,石静山都曾经参与其中,是一位有着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官。
接到徐永恭的上诉,初步了解案情,石静山觉得这个案件不那么简单,单单通过坐堂问案的方法,很难圆满解决双方的矛盾。石静山依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法庭,到当地干部群众中作调查。首先,他来到徐家兄弟所在合水县五区区政府,同区委书记、区长就此案进行了商讨。后来,他又到许家沟找该乡乡长、农会会长、行政村主任进行研究。这里需要解释,边区县级以下,分区、乡、村三级,村一般是自然村,村之上有乡,几个乡形成一个区。大家认为,要调解此案,除了需要区乡村干部协助外,还需要当地有声望的士绅以及徐家家族长者从中给予帮助。
石静山接受了区乡干部的建议,请来了当地的公正士绅、徐姓家族中的长者、邻居共十二人,与他们一一作了个别谈话,了解诉讼双方的经济生活情况,并上山看了当事人双方典当的土地地界。
熟悉了全部情况,石静山认为调解此案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他把双方当事人以及参加调解者召集在一起商议,双方对债务及数额没有争议,但谈到还债方式时,双方发生了分歧。上诉人徐永恭要讨回债款,徐永昌坚决要求以土地抵债。对此情况,石静山暂停了调解审理,与到会的机关干部私下商量:合水县的判决中,把20元边币支付1银圆是不是太少了?几个干部认为确实是太少了,大家主张,可以将徐永昌原来典给徐永恭的29亩中的20亩地,作为徐永恭的买地,以抵偿债务。这里还要再解释一下典地。
典地是中国古代土地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是一个农耕为本的国家,农民把土地看作命根子,因此对待土地交易特别慎重。典卖土地,一般是典出土地,接受钱财,日后再赎回。很显然,既然土地这么重要,一般来说农民肯定不愿随意典卖土地。一旦要典地,必然是家庭生活遭遇到了极大的困境,只能暂时先典出土地,获得生活急需的钱财,日后生活恢复了再赎回土地。因此,典地、押地和借贷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情况是,家庭生活困难的,先通过借贷的办法维持,无法按时偿还时,就采取押的办法,将土地或部分财产押出,再不行才转化为典,一直到最后的彻底卖断。
典地理论上是可以按期赎回的。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家道中落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典出土地后,往往经过几次找赎,也就是增加价款后,就永不再赎回,就是卖断。所以典和卖是紧密相连的,卖是典的一种特殊情况。典卖土地有很多习俗或者惯例,一个是典出土地后,虽然土地权属没有转移,但不能另行卖与他人;其次,典卖土地等不动产,有先问亲邻的习俗,亲族、四邻有优先购买的习俗,特别是亲族先买,能够有效缓解土地分散化的问题,也可以在大家族内避免土地这种祖业的流失。
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还有特殊的情况,就是革命法制的影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依靠的力量主要是底层的农民和工人,所以革命法制倾向于保护农民工人的利益。由于认为典这种形式,体现了富有者对贫苦农民的剥削压迫,根据地法制有一段时期禁止典地,农民按照习惯私下里典地,还被政府没收。一直到了1941年,典地被有限度地承认,民间的典地开始发展起来,但数量不多。比如1942年西北局在陕北的调查,土地典出和典入总体的数量不大,农民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愿意将好地典出。典出中凡出价很多的,目的是把地典死,使得典出者无法赎回。这样,典出者没有卖地之名,但有卖地的实惠。
与干部们讨论之后,石静山又找到当地士绅商量,他们也认为,应该依照20亩地还债。处理办法确定后,石静山就和区长、士绅一起找徐永昌、徐永善兄弟谈话。徐永昌同意用典给徐永恭的20亩地抵偿他所欠的债务,但新的问题出现了——这些土地已经被徐永昌偷偷转卖了一部分。
原来,徐永昌典给徐永恭的29亩地,分为两段,一段是9亩,已经被徐永昌偷卖给了刘铁匠;另一段是20亩,也被徐永昌偷卖给丁姓6亩。这些情节,当然不符合典的习俗,使得这个案件变得更加复杂了。
石静山又找来刘铁匠和丁某询问,证明徐永昌所说的确实是真的,典出的土地被私卖了。石静山对他们俩说:这块地多年来一直是典给徐永恭,而且徐永恭和徐永昌还是亲堂兄弟,不论从法律上说,还是从人情习惯上说,都应该先由徐永恭买。何况你们又是私下偷买,是不是应该把所买的地退出来?刘丁二人听了,也知道理亏,无言以对。
但是,私卖土地既然已成事实,也只能再想办法解决。经过多方协商以后,在石静山的主持下,经过干部、四邻、群众及当事人的户族等人两天的调解,终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一,徐永昌与刘、丁二日私自订立的买卖土地契约无效。刘丁二日的地价由徐永昌请人担保定期偿还;第二,徐永昌、徐永善将贺家岭20亩土地作价33000元,除了还徐永恭原典价外,其余作为清付徐永恭414元债务,原典地契约当面勾销。
根据这一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共同书写了新的契约,十年来的积案就此算是解决,双方的仇怨也化解了。
这个案子这么调处解决后,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周围的群众也是纷纷赞同,大家都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我们政府却把这么多年来的家务事断的一清二白。”
徐永恭堂兄弟案件的处理,我们也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外一些特点。通过调解和审判的结合,不仅能做到是非分明,切实公正,而且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在乡土熟人社会中,使得诉讼双方关系能够重归于好,安心生产生活。马锡五审判方式非常注重依法审判,但在依法审判中又充满群众观点,注意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帮助他们修复亲邻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这么处理,也完全符合家庭内部和为贵、少争讼的传统文化,是十分可贵的。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人民司法,要尊重事实和法律程序,但更要用好“人民司法红色资源”,努力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通过司法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回应其公平正义期待,这才是优良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价值指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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