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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 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8日

  历史照鉴未来。总结历史经验,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正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历史规律的体现。在党的百年发展历程中,立法工作一直是我们党开展民主法治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不同历史时期中国革命、改革、建设及发展的利器。一百年来,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少到精的道路,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的飞跃,积累了宝贵、丰富的历史经验。

  我们正在为努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努力,但新事物、新业态、新问题层出不穷,新观点、新需求、新挑战不断涌现,因而需要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更能及时、准确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的立法工作。而从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深刻把握立法工作发展的历史规律,可以成为推动当前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坚持科学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而科学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回顾党的百年立法工作历史,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采用过多种举措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借鉴这一宝贵历史经验,可以作为提高当前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方法。

  重视立法规划。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为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针对当时情况,提出“要在现有的、可用的法律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对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判例,制定出完备的新中国的法律体系”。这一要求成为规划新中国立法的蓝图,构建新中国立法体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新中国开启各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立法工作已经解决了“建制”问题,更需要着重解决法治体系的合理性问题。因此,借鉴党领导立法工作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规划,积极引导各级立法机构根据全国的立法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推进各自立法工作,可以让当前立法工作更有组织性、计划性,质量更高。

  强化立法调研。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你对于那个问题不能解决么?那么,你就去调查那个问题的现状和它的历史吧!”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基,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20世纪30年代,接手苏区司法工作的何叔衡承担了较多的立法任务,为此,他经常深入苏区工厂、田间地头了解贪腐、分田等问题的真实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如《切实执行工作检查》等。这些法律文件以实地调查为基础,反映了当时事情本来的面貌和内在规律,不仅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而且有效促进了苏区发展。在当前的立法工作中,调研也是重要一环。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区在立法调研时仍存在走过场、不深入、不具体等问题,导致调研结果对立法工作的参考价值不高,影响立法质量。因此,借鉴党的立法工作历史中高度重视调研的经验,带着问题意识,选取典型地区,扎实深入开展调研,应是提高当前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

  完善立法机制。好的立法机制,有利于立法工作事半功倍,对于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至关重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司法行政体系初建,为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司法部经常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联合开展工作,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与健全司法统计工作的通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审判方针、各级法院、监狱编制、法院领导关系及审级管辖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理顺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当前立法工作涉及内容更复杂、牵涉面更广,一个立法项目经常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因此,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立法机构之间通力配合,加快立法进度的经验,对于明晰当前不同立法领导、参与机构之间的责权关系,增强各部门机构之间的协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质量有重要意义。

  坚持民主立法

  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之下,充分借鉴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广泛吸收各社会群体的意见和智慧,全方位接受民众对立法工作监督的历史经验,在当前立法工作日趋精细化、专业化的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

  汲取广大基层群众的智慧。党的百年立法工作历程中,始终坚持让立法工作扎根基层,将广大基层群众的需要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积极回应广大基层群众关切的社会问题和吸纳他们的建议作为重要工作原则。苏区时期,婚姻问题是广大基层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为此,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虽然该法对摧毁封建婚姻关系,实现苏区民众婚姻自由等起过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因为部分法律条文不够切实,造成一段时间苏区离婚过于频繁、军婚不稳定等问题,引起了部分基层群众对该法的抵触。了解到群众的反馈和建议后,苏区立法者对该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完善,并于1934年重新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当前的立法工作中,与广大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住房、医保、教育等问题中仍有较多亟待立法工作者解决的难题,借鉴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并根据民众意见及时调整立法工作的经验,对于促进当前立法更好为民服务,提高当前立法质量,有重要意义。

  发挥民主人士的力量。党的百年发展历程中,民主党派和其他党外民主人士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工作急需大量专业人才,沈钧儒、史良等长期在法律界耕耘的民主人士纷纷全身心投入到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之中,为新中国首部宪法、婚姻法、刑法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制定作出众多努力。汲取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积极发挥民主人士力量的历史经验,调动各界民主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当前立法的调研、论证等过程中,在当前立法工作涉及越来越多专业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和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对于提高立法工作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接受民众对立法工作的广泛监督。为保证立法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法律文件切实执行,动员群众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的又一宝贵经验。苏区时期,由广大群众组成的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对立法工作开展了广泛监督,确保了法律文件执行到位。在当前的立法工作中,个别不具备实施条件、不符合民众实际需要的法律条文仍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就可以从历史中汲取经验,让立法工作接受民众全过程监督,并积极采纳民众的合理意见,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促进立法工作的完善。

  坚持依法立法

  立法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障法律整体内容的协调性,这是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要求。在当前立法权进一步下放、立法主体不断增多、立法冲突时有发生的背景下,从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汲取智慧,具有现实意义。

  遵守法制统一。确保新制定的法律文件不与现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相抵触,注意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维护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是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之一,也是对当前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新中国成立后,新婚姻法的立法工作立即启动。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为了与当时仍在实行的相关法律文件保持一致,新中国立法者在表述与军人、犯人等群体离婚,处理聘礼礼金退留等相关条款时都较为谨慎,并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避免冲突。相比70多年前,目前的立法主体和法律文件进一步增多,遵守法制统一的难度更大。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订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颁行,设区市均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地方重复立法、新颁行的法律与上位法、同位法冲突等问题逐渐增多,影响了立法工作质量。因此,汲取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对于法制统一的遵守,可以进一步规范当前法治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依法立法还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避免制定的法律文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一特定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防止因行政力量等外因干预,增设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关卡和收费等环节,造成行政成本的增加,影响立法的公信力。苏区时期,各地人员流动时经常使用路条等票证,虽然当时处于战时状态,但为方便群众出行,各地没有过多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当前,随着地方立法主体进一步增多,一些地区出于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考虑,经常制定一些限制性规定较多的法律文件和付费环境,给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影响立法工作的质量。因此,坚持依法立法,还应汲取党的立法工作中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力量等对立法工作的干预。

  提高立法效率

  当前,各级立法机构普遍面临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立法工作在制定、颁行等方面的效率,导致立法工作质量不高。因此借鉴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分清立法工作中的轻重缓急,优先解决时代最关注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立法问题,尊重地区差异,加强法治宣传,对于提高当前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有重要借鉴意义。

  突出立法的时代性。不同时代面临不同的问题,即便是同一项工作在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侧重点,面临不同的挑战。根据时代需要,重点、优先解决关心全局发展、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形成的宝贵历史经验。在苏区时期首次局部执政时,党的立法工作重点解决了土地分配、扩红支前、妇女解放等民众切实关心的问题,切实维护了苏区政权。当前,防疫、房产等已经成为民众当下关心的重要问题,借鉴党的立法工作优先解决中心工作的历史经验,立法工作者应当将疫苗法、物业法等提上议事日程,用立法推动关键问题的解决。同时,苏区时期立法工作就已将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但限于革命环境,立法内容限于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等方面。当前,党中央依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内容已经延伸至经济生产、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虽然是同一项工作,但相较于90多年之前,立法的侧重点已经大有不同。因此,根据时代需要和中心工作,制定出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法律文件,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立法的地域性。尊重地方历史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制定出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较大,一部法律难以全面覆盖的情况,还可以因地制宜,通过立法促进不同地区经济发展。苏区时期,各地区在制定土地法时,闽西、赣南、赣西等地在土地分配方式上略有差异,而各地在落实苏区婚姻法时,对结婚年龄、聘礼退还等情况各地法律文件也略有不同。这些适应苏区不同地区风俗民情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对促进各地区土地改革、移风易俗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不同省份、不同地市之间,在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等方面仍有许多差异,因此,在开展生态保护、红色资源等立法工作时,可以借鉴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适应地区差异,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法律的历史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适应。

  加强普法宣传。在党的百年立法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法律文件的实施效果,并通过文艺表演、报刊图书、演讲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苏区时期,《红色中华》《青年实话》等报刊都刊载过大量法律文件,工农剧社、八一剧团等团体都表演过大量宣传婚姻法、《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法律文件的戏剧。当前,立法工作不断细化,出台的法律文件也不断增多,一些法律文件因没有被广泛宣传而影响了其社会效益,进而让立法工作的质量打了些许折扣。因此,借鉴党在百年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普法宣传的历史经验,利用多种新媒体平台促进普法宣传,对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从党的百年立法工作中不断汲取规划、立项、调研、审议、修改、表决、颁行、宣传等各个立法环节中蕴含的智慧和力量,积极引导立法工作朝着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发挥立法工作促进、保障经济社会的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提高新时代立法工作质量,不断推进立法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尝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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