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档电影市场火热,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在观影时发现,看3D电影时,有些影院并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需额外购买或租赁。
电影院单方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3D眼镜费用,属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关注了“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并作出表态,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依法跟进,从监管的角度给电影院的3D眼镜付费模式作出定性,规范电影院的经营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观影消费环境。
对此,影院业界更需认真反思。如果把3D眼镜等设备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观影负担,很容易产生消费推离效应,引发消费群体的流失,导致消费者观影体验的下降和评价的降低。
电影院要算清发展的大账与长远账,守住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用责任保障服务的全面性、公平性,合理确定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升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也为己方赢得市场口碑,赢得发展的空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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