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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辩护意见,司法者如何倾听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2日

  对“念斌案”这起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案件,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深入思考诸多问题,作出各种解读。但是念斌委托的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出色表现,使如何看待刑辩律师作用、司法者与刑辩律师应是何种关系的问题成为绕不开的话题。

  福州发生两名幼儿中毒死亡案件,邻居念斌因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受到司法审判。8年里,他三次被一审法院认定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次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最终,二审法院在今年8月22日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念斌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正虽然迟滞,但终于来了,公正现身使念斌案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而变化的背后,是坚信法律的刑辩律师和坚守职责的司法者共同的艰辛努力。律师始终坚持无罪意见的积极作为,为司法者全面准确判断案情、最终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了重要帮助,功不可没。

  清醒的司法者重视和倾听律师意见,屡屡阻止错误判决的执行,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无愧使命。保证狱无冤案是司法者梦寐以求的司法至高境界,对此,需要做到兼听包括辩护观点在内的不同意见,对案件全面审视和准确判断,这离不开刑辩律师通过履行职责而提供的帮助。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说:“被告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律师如此尽职尽责,如果司法者能够认真倾听律师意见,那么司法公正就多了道安全保险,冤假错案就少了些发生几率。回顾已查明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案,其中刑辩律师作的都是无罪辩护,合理假设是,如若刑辩律师的意见得到重视,这些刺痛人心的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如果说,既往的冤案是从反面说明,辩护制度和律师辩护对防止冤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那么念斌案件,就是从正面强化了这一常识。正反两面的案例形成生动的法制课,告诫司法者万不可轻视、漠视、歧视律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正面、积极的作为,是刑辩律师的主流,这是明显的客观存在,问题是司法者能否认知、把握和认同这一客观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应的积极呼应。即把律师当做诉讼活动的平等参与者、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公正司法的帮助者、司法权力的监督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为他们依法执业创造条件,重视和倾听他们的意见。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障,这是宪法和法律原则。司法者如果把指控犯罪的司法者当做“自己人”高度信任,把辩护律师视为“外人”冷漠对待,不但缺乏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且会导致偏听偏信,无视律师权利,无理否定辩护意见的行为发生。

  从对律师的态度可以判断司法者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水平。如果连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辩护是人权保障需要,律师职责对防冤防错意义重大等简明法治常识都不能理解和认同,而傲慢地对律师抱有成见和偏见,蔑视和歧视律师刑辩活动,不愿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条件,这样的司法者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必定不高,甚至达不到司法资格的标准。而且,这样的司法者还可能已染特权意识严重,执法作风恶劣,甚至滥用司法权力的恶疾。同时,司法者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是,思维逻辑清晰严谨。但是司法者如果既不愿意办出错案,更不愿意办出错杀的冤案,使一生被沉重的负疚感所折磨,却又反感律师的辩护,把律师的执业活动看做办案阻力,时时与之对立,那么这就是思维混乱逻辑矛盾的心理状态。司法活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是回溯式查明犯罪事实,且是依靠身为自然人的司法者作出主观判断,所以难免出现错案,也因此并非一切错误都应追究司法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司法者既不能从情感上接受刑辩律师的挑错,也不能理性地承认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还不能按照底线思维服从法律要求,硬要挑战法律原则,滥用权力打压依法执业的律师,则问题严重。无论是由何种动机或情绪支配,只要把律师当做麻烦制造者和审理案件阻力,给律师执业设置障碍,明知辩护有理却故意不予采纳,以致造成错案,就是不可原谅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命案中被害方往往处于悲惨和痛苦的境遇,善良的司法者自然会产生强烈同情心,但是不能因同情心理或其他压力,就罔顾以事实为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厌弃律师为被告人所做辩护。司法者固然有权否定律师辩护意见,但无论是否有意,只要认定罪犯错误,就容易造成既没有伸张正义,也没有真正满足被害方诉求的结果,不但告慰不了死者在天之灵,还造成了新的悲剧。何时都不应忘记,司法者与律师虽职责有别但使命相同,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有利于各自事业的发展进步。所以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防止错误行为,清除害群之马,提高成员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履职。在二者建立健康正常的关系形成合力上,掌握司法公权者应更多地主动承担责任,更积极地严格自律。

  本文出自:人民法院报

编辑: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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