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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司法裁判中的“快思考”和“慢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9日

  (一)

  2022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题为《从“青花椒”案看司法认知中的“快思考”和“慢思考”》一文。作者以“青花椒”案为契机,揭示了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的两种思考方式。其中,“快思考”是法官基于经验、前见和直觉而作出的一种初步判断或者预断;“慢思考”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则、法律方法和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认识而进行的一种精细化思考。

  “快思考”和“慢思考”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思考方式。大多数时候,法官的工作并不是以司法三段论的方式开始,而是以倒司法三段论的方式开始。美国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指出,法官的判决根植于非逻辑的预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得出的绝大多数结论,都是类似于预感的产物,而非以逻辑的方式得出。法官可能首先凭直觉得出判决(快思考),然后才倒过来去找一个大前提规则和一个小前提事实,以便了解该判决在逻辑上是否有缺陷(慢思考)。

  当法官思考手中的案件时,往往会从自身的经验、直觉和前见出发,根据眼前起诉状上的诉请、事实理由以及一些不完整的证据材料作出初步判断。这是一种未经理性验证的“快思考”。然而,在认识论上,“快思考”却是法官进行理性认识的前提和基础。康德指出,“初步的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所有的思考和调查过程中的理性的运用都不可缺少的;因为它在研究过程中对理性起引导作用,为理性提供不同的工具。当我们思考某一对象时,我们定然总是作出初步的判断,似乎对我们通过思考将要认识到的(最终的)认知已经有所感觉”。

  (二)

  法官并不是踩在一片新大陆上,免去任何的“先前判断”,在一个“纯粹客观的气氛中”“自信的冷静中”及“内在的自由中”开始对案件展开认识,而是在现有司法经验和事实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思考的。“快思考”是法官思考案件的第一步,这可以看作是法官寻求正确结论的一次预先筹划。

  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指出,理解的经常性任务就是构造正确的、与事物相称的筹划。对预先筹划的每一次修正都可能是一种新的筹划,相互矛盾的筹划可以互相加工,直到清楚地确定意义的统一体。解释者应当将目光指向“事物本身”,并不断“由事物本身”得到证明。法官“快思考”的任务就是寻找眼前案件获得合乎正义的解决方案。然而,在构建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的案件事实和最终的裁判结果前,法官容易为自己的“快思考”导致的“盲目成见”所左右。

  日本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率高达99.9%,这使得日本法官在案件还未开庭前就会凭借其职业经验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感。日本法官秋山贤三坦言,99.9%的有罪判决率使得日本法官在步入法庭时极易带着被告人有罪的先入观。这也是导致日本法官作出错误判决的原因之一。长期养成的职业习惯,庭前对案件信息和证据的片面接触,容易使法官对案件产生一种先入之见。“快思考”作为经验、直觉和不完整信息的产物,虽然为进一步的理性认识提供了基础和方向,但是其本身蕴藏着的危险性却不可不引起重视。

  心理学上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判断的开始阶段会将注意力聚焦在一个所谓的锚上,并根据这个所谓的“锚”对自己的初始判断进行调整,但通常会出现“调整不足”的现象。决策者的想法很容易被他最初的印象所控制。当新的信息出现时,人们习惯性地对先前估计的值进行向上或向下的微小调整,因而导致先前的信息被过分看重。当信息需要从记忆中提取时,人们会锚定在首先考虑的信息上,而在接收到新信息时,对先前的判断结果调整不足。人类的心理就好像是一个极权主义的王国,人们抵制认知改变。人的心理会对信息进行选择和解释,使其与自己已有的信念和态度相符合;甚至会“篡改”记忆,以便使过去的行为和思想与现在和预期的行为相一致。人们有选择性地注意信息,选择与自己的信念和看法相一致的信息,从而证明自己最初判断的正确性。

  “快思考”导致的先入之见容易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和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法官通过“快思考”得出结论后,只是着眼于寻找支持其结论正当性的论据,而缺少对“快思考”结论的反思、证伪与检验,缺少对更优解决方案的关注、选择与凝视,那么“快思考”不过是一种未经反思的“非理性的断言”或者法官个人的“固执己见”而已。此类乖戾专擅之物,很容易导致法官作出缺乏说服力和理性论证的决策。

  (三)

  为克服“快思考”的不足之处,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慢思考”的理性论证和说理。

  “快思考”提出初步的问题和结论,“慢思考”将“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作为裁判结果的案件事实,将(未经加工的)规范体系逐渐转化为足够具体明确可资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条文。在对事实和规范进行加工的过程中,如何让“慢思考”发挥检验和证伪“快思考”的功能?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那就是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让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司法责任终身制,让法官不得不对案件进行精细化的思考,让法官不得不尽力以一种符合法律目的和正义的方式来裁判案件。加拿大心理学家齐瓦·孔达的研究表明,当一个人具有准确性目标时,他会有动机尽最大努力去获得最准确的结论。准确性目标导致人们偏好精细的信息加工。具有准确性目标的人会对信息进行仔细的、系统的和精细的加工,以尽可能获得最好的判断。准确性目标能够改善人们的判断,因为它导致人们运用更好的推理策略去寻求最正确的决策。

  当一个错误的决定会使决策者的声誉、前途遭受重大损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或引起决策者不公正对待其他人,甚至使决策者因此而遭受严厉的惩戒时,那么决策者就会有强烈的准确性目标。这种准确性目标导致决策者投入更大精力到判断任务中,尽最大可能地作出最准确的决策。

  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约束下,无论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还是高级法院的法官,都会小心翼翼地对案件进行“慢思考”,采取一种全面的、系统的、客观的、精细的信息加工方式,以便作出最准确的判断和决策。为寻求妥当的结论,法官会在大小前提之间进行眼光的往返流转,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法律评断的行为之间进行相互穿透,以检验“快思考”的结论是否正确。

  (四)

  “快思考”和“慢思考”的思考方式均渗透在法官办案的整个过程中。所不同的是,对于法律和事实均无争议的简单案件,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快思考”后,只需经过短暂“慢思考”的检验即可得出最终的裁判结果。对于法律适用困难或者事实认定复杂的案件,法官往往需要经过多次的筹划、检验和穿透后,才能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无论是“快思考”还是“慢思考”,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案件获得合乎正义的解决,“不能按照高度个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对正义问题作出决定”(德国法学家齐佩利乌斯语)。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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