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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枪电动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3日

  【基本案情】天津成威公司受让取得 “三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车、自行车零件”,后注册取得 “SANQIANG三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车、三轮运货车”。天津成威公司认为天津三枪公司制造、东营三枪销售部销售标注“三枪”字样的电动三轮车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结果】“电动三轮车”属不规范商品名称,根据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时的标准,被控侵权产品应认定为有动力驱动装置的摩托车,而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相关商品名称的变更,可以认定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三轮运货车”应为“送货用三轮脚踏车”,二者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对涉不规范商品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当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商品时,对该商品类别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登记机关实际使用的标准为根据,而不能以商品上标注的名称或者消费者通常使用的名称为准。本案遵从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基本法理,通过考查商标注册登记机关的公文函件和相关注册商标登记档案,在查明登记机关实际使用标准的基础上,以该标准作为认定被诉车辆商品类别的根据,既有效化解了纠纷,又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思路,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判决书曾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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