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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利用回收旧啤酒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2日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德州市某公司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生产啤酒进行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带有安海斯-布希公司“A+鹰”注册商标浮雕标识啤酒2000包,带有华润雪花公司“雪花”注册商标浮雕标识的啤酒150包。

  经查,德州市某公司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在没有对旧啤酒瓶上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去除或有效遮盖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啤酒进行销售,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明违法经营额共计18700余元。且该公司2019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萨罗娜原浆姜汁啤酒2000包、克代尔冰山啤酒150包,罚款1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在没有对旧啤酒瓶上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去除或有效遮盖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啤酒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虽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章提倡鼓励从社会上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生产企业在利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生资源的回收使用应当是在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即使以浮雕形式显示在玻璃上的商标标识无法轻易去除,但是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仍然可以通过粘贴标贴遮盖标识等适当措施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当事人应承担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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