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刘某某以个人购房为由向一名当事人借款,当时未约定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亦未出具书面借据。此后,刘某某多次从当事人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共计2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来,刘某某将银行卡还给当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计30万元的书面欠条,并于2020年9月归还所欠款项。
处理情况
2022年3月,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刘某某接受当事人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虽然出具欠条并归还借款,但其行为同样违反“三个规定”,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问题,依规依纪应当受到处理处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