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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15日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7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18岁,技校学生)酒后回到北京市某学校,在该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内,因索要洗脸盆以及喝酒一事与宿管老师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陈某某扎成重伤。后刘某某逃跑,于当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庭调解、心理疏导等特色机制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的运用,对其循循善诱,并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换位思考的前提下化解矛盾,改善、修复了被告人与他人的关系,是对社会关系修复途径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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