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1日16时许,周某与高某在南和县“北极星”网吧门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过争执的王某某,高某和王某某言语不和发生打架,王某某掏出匕首划伤高某左臂处,周某上前帮忙打架,被王某某用匕首将右膝处捅伤。
2014年9月19日12时许,南和县一中学生李某某与刘某某因为班级管理产生矛盾,李某某叫上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刘某某叫上杨某某、丁某某等人,双方约在南和县和阳广场打架。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打完架后,杨某某又同刘某某、丁某某等人追上王某某一伙,杨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上前踹王某某,王某某掏出匕首刺伤杨某某后腰部。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3年4月21日致被害人周某、高某二人轻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致被害人杨某某轻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周某、高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周某、高某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撤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被告人王某某撤诉。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交付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园暴力案例。第一,本案反应了未成年人校园管理存在漏洞。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第二,本案反应出校园暴力犯罪具有反复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轻伤后,其母亲在王某某犯罪后表现出过度溺爱,四处借钱调解此事。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再次犯罪。第三,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意识淡薄,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非积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本来是被欺负的受害者,但未能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解决问题,反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暴力的手段实施报复行为,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导致恶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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